隨著網絡各種投資平臺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網絡投資理財。市民方先生(化名)就因購買網絡理財產品蒙受損失而與投資公司產生糾紛,近日,香洲法院判令投資公司返還方先生的投資款本金148257元。
輕信網上高回報承諾投資14萬余元有去無回
2017年2月初,方先生看到手機上的某APP推送了一條理財信息,方先生隨之點開了該條信息鏈接,進入了珠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網站,網站向方先生推薦了多款投資理財產品。該投資公司在產品介紹上聲稱其產品具有資金投入少、按日付息、期滿返本、周期短、風險小、收益可觀的優勢。方先生在核實該投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等企業資料信息后,在該投資公司的網站上注冊了一個賬戶。當年2月15日,方先生第一次轉賬579元至該投資公司的賬戶,選擇了理財期3天、日利率為0.8%的“某優質藍籌股產品”。2月17日,方先生再次轉賬6000元投入理財期1天、日利率為1.85%名為“日經某股指期貨”理財產品。上述兩項理財產品的理財期滿后,方先生順利提取了本金及分紅款。
成功取回本金及分紅款后,方先生嘗到了甜頭,再次于當年的2月19日至26日,分多筆轉賬共計人民幣148257元到投資公司的賬戶,并選擇購買公司的各種理財產品,期間,方先生提現、分紅了三次,共領款4400元。2017年2月27日,方先生照常登錄投資公司網站平臺打算提現時,卻被告知申請提現失敗,并收到投資公司發來要求增資的短信。方先生立即聯系投資公司,投資公司聲稱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法提現,并且要求方先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增資。隨后,方先生再次登錄投資公司網站時,該網站已經被關閉,無法正常打開,相關人員亦不再接聽電話。方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令投資公司賠償投資者本金損失14萬余元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方先生與珠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委托投資理財的合同關系,方先生出資購買珠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理財產品,委托其進行投資,投資公司應當依約向方先生返還投資本金并支付分紅款。由于珠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網站已無法打開,無法核實兩份《投資理財合同書》的真實性,無法證實方先生主張的分紅款是否到期。投資公司網站無法打開,導致方先生無法提現這一事實足以表明,投資公司不愿意繼續履行其與方先生之間的委托投資理財協議。投資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方先生提供的支付寶轉賬交易記錄及轉賬支付截圖可確認方先生支付了投資公司169776元,投資公司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方先生投資本金損失。方先生自認投資公司支付了轉賬數額579元、6000元、14940元的三筆投資款的本金及相應的分紅款。對于方先生投入的剩余十筆投資款本金共計人民幣148257元,投資公司應當返還給方先生。
方先生還向法院請求投資公司返還分紅款、逾期返還本金、利息的違約金,法院認為,方先生應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方先生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各理財項目的分紅款的利率和理財期限,也不足以證明《投資理財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真實存在,方先生應對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對方先生此項請求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近年來由于股市投資回報不理想,網絡理財平臺的高利率對投資者的吸引力隨之水漲船高。一些投資者為了追求高于市場一般收益率的較高投資回報,容易輕信網上各種投資平臺關于高利率回報的承諾,而忘記了高回報的背后往往就是高風險。投資者在選擇受托人理財時,也未能盡謹慎的審查義務,不調查受托人的投資理財資質,盲目相信受托人所做的承諾,一旦出現重大虧損時則追悔莫及。投資者往往也沒有證據意識,未能在出現爭議時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己的投資權益。本案中,方先生第一次投資成功取回本金及分紅款,隨即追加14萬余元投資后,投資公司網站關閉再也打不開,導致本金的損失。同時方先生沒有以有效方式保存其與投資公司在網站簽訂的投資理財合同,導致該投資公司網站關閉后其合同文本亦無法核實,終因證據不足法院無法支持其主張的分紅款及利息。法官提醒,投資者要加強理財風險防范意識,增強甄別能力,面對高收益投資產品,要充分認識到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在投資前要做好功課,向工商等相關部門了解對方的經營資質、主體資格等情況,冷靜分析,理性投資。同時投資者應當注意保存相關合同、投資憑證原件,提高證據意識,投資者可以通過與合同相對方簽訂紙質書面合同、公證保全電子證據等方式保全證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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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購網絡理財產品無法提現法院判令投資公司
日期:2021-01-29 閱讀: 關鍵詞:上海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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