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市同安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同安區消防大隊的申請,并依法準予強制執行廈門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拒不繳交的行政處罰罰款和加處罰款共計98000元。
去年4月23日,同安區消防大隊以廈門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停產停業,并罰款人民幣49000元,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書之日起停產停業,15日內將罰款交至廈門市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法院經審查認定,消防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書,已于2014年4月29日依法送達。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該公司沒有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該公司未履行繳納義務。大隊作出了催告書,并于2014年10月15日通過《廈門日報》公告送達,2014年12月15日公告期限屆滿后,該公司仍未按行政處罰書的規定履行義務。大隊遂于2014年12月24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強制執行該公司履行繳交罰款人民幣49000元及加處罰款人民幣49000元,合計人民幣98000元的義務。
法院認為,大隊申請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行政主體、行政權限、行為根據和依據、行政程序方面合法。該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未履行繳納義務,大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法院依法準予強制執行,該公司必須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交納,在上述期限內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