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勞動
日期:2021-01-18 閱讀: 關鍵詞:上海勞動仲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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