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涉外婚姻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4]63號一九八四年八月三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辦發[1984]63號一九八四年八月三日)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涉外婚姻幾個問題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關于涉外婚姻幾個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自頒布《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以后,各方面反映是好的,辦事效率也有所提高。但仍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現將我們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提高對中外通婚的認識。目前仍有一些單位和個人對中央領導同志關于中外通婚要“放寬、快辦”的指示理解不深,“左”的思想影響仍存在。有的把中國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視為受資本主義的影響,視為不正當的行為,甚至加以阻撓。應該看到,中外通婚在我國歷史上早已存在,不同國籍的人互相通婚,在近代更是通常的事情。我國已把“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寫入憲法,只要男女雙方符合我國婚姻法和關于中外通婚規定的條件,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干涉。因此,建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各部門要在干部中進行宣傳教育,加深對中央領導同志關于中外通婚指示的理解,排除“左”的思想干擾,增強法制觀念,嚴格按照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關于修訂《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問題的內部規定》的請示的通知(國發[1983]128號文件)的規定辦事,以保證中外通婚的正常進行。
二、清理過去關于限制中外通婚的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頒發后,有些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對過去限制中外通婚的規定沒有進行相應的清理,一些老的規定沒有廢除,影響著新《規定》的貫徹執行。因此,我們建議,一切國家機關,應以《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為依據進行一次清理,凡與此相違背的規定,一律撤銷。關于學生、學徒工,在學習、學徒或見習期間不準結婚的規定,也適用于涉外通婚問題;涉外工作單位可以作出不準利用工作之便與外國人談戀愛,違反者可予以辭退的規定,對違反本單位規定者應按本單位規定處理。但對他們的結婚問題,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對要求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其所在單位(包括退學或辭退后的原所在單位)應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向涉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證明,由涉外婚姻登記機關依照國家規定,審查是否準予登記結婚。單位對當事人同外國人結婚有異議的,可同時將意見通知涉外婚姻登記機關,供其審查時參考。對拒不出具證明的單位,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有權代表政府進行督促。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關于修訂《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問題的內部規定》的請示通知(國發[1983]128號文件)精神辦理涉外婚姻登記。遇有重大疑難問題,應會同外事、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三、關于掌握重大機密人員不準同外國人結婚問題。目前在掌握上有偏嚴的現象。我們認為:所謂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主要是指掌握黨和國家重大機密和科技尖端機密的人員。他們所知機密泄露后,對國家安全不利或將損害國家的重大利益。對于不準與外國人結婚的單位的人員,及其他單位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都應事先進行教育,宣布不準和外國人談戀愛,不準同外國人結婚的規定。如果本人不聽從教育、不服從規定,由本單位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確認屬于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應予調離或解雇,并在其所掌握機密失效后,方準許與外國人結婚。對國家機關、科研、企事業單位掌握一般對外保密事項,一旦泄露,在一定時期內會使我們在政治上或經濟上遭受一定損失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外國人談戀愛,應要求他們必須事先向組織報告,對要求同外國人結婚的人,應先調離工作崗位,間隔一定時間后,方準許與外國人結婚。間隔時間的長短,應由所在單位根據其所知保密事項的失效時間,實事求是地確定。間隔時間確定后應正式通知當事人,教育他們在此期間內不得向外國人泄露所知保密事項。對國家機關、科研、企事業單位不掌握對外保密事項的一般工作人員,不能視為掌握重大機密人員。他們和外國人通婚的問題,按一般公民對待。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