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婚姻律師:涉外婚介已形成了成熟的產業鏈,但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裁判觀點卻不盡相同。
觀點一:直接適用1994年12月06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該規定原文為:“嚴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紹機構。
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對已成立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機構,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進行清查,一經查出,堅決取締;
對在婚姻介紹活動中采取欺騙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者,要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審理法院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認為上述通知相關條文為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涉外婚介合同為無效合同。
觀點二:認為借介紹越南新娘收取高額的婚姻介紹費用,該類行為不僅違背了國家相關禁止性經營的規定(即通知),且將婚姻商品化,有損社會公德,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不利于社會穩定,進而認定婚介合同無效。
觀點三:認為涉外婚介可能存在人口買賣的嫌疑,涉嫌刑事犯罪。受訴法院以此類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觀點四:認定該類糾紛為居間合同糾紛且合同有效,適用《合同法》關于居間合同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判令扣除部分實際支出費用后,由被告返還婚介費。
資深離婚糾紛律師:我國《民法總則》、《合同法》均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針對該說理困境,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認為:“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上海涉外婚姻律師:同時,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一書第258頁中論述:
國家政策是指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各部委下發的各類“紅頭文件”,違反國家政策的,一般應認為合同無效,而“通知”就顯然屬于國家政策范疇。
且該通知明確是對于涉外婚介交易行為和交易主體資格的否定,而非通常管理性規范中的對于交易場所、時間、數量的限制。國家政策當然屬于公序良俗的一部分,故對于涉外婚介案件的論述,宜從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入手:
1 . 涉外婚介合同違反國家政策要求,而“通知”明確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從事涉外婚介活動,其目的是維護婚姻家庭秩序和預防公民因涉外婚介而陷入被詐騙之困境難以維權而出臺,故其屬于公共秩序之一部分,違反該政策的合同自然無效。
2 . 違反我國《婚姻法》禁止買賣婚姻的規定。婚姻的締結應當是以感情為基礎,但跨國婚介從男女雙方見面至辦理結婚登記,時間僅為一個月左右,中間伴隨大量的金錢給付,無視極大的語言文化差異。以此角度進行論述,既能保持了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又能對涉外婚介合同的性質進行否定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