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糾紛律師認為在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屋的案件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始終遵循貫徹強制執行與保護民生相結合的原則。
因此,實際操作中對被執行人“唯一房屋”往往很少執行。有的人甚至形成這樣一種慣例:“只要被執行人只有‘唯一住房’,均不得強制執行”。
長期以往,強制執行對于被執行人的威懾力大大降低,“執行難,難執行”的問題愈發驟增,同時也給個別惡意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帶來了可乘之機。
松江經濟糾紛律師:為充分維護案件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厲懲治個別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惡意行為”,徹底解決執行過程中長期存在的“執行難,難執行”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又作出如下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住房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執行。”
經濟糾紛律師咨詢電話:該條規定的內容,在維護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給予必要人性化保障的同時,注重維護和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正當訴求,對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利益關系的維護進行了必要的平衡。
如何正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內涵,吃透其精神實質,厘清執行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執行與否的邊界。
民事經濟糾紛律師:既讓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得到合法合理的執行,又充分維護案件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案件執結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