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繼承法對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在生活中出現這樣子的法律問題,不知道怎么解決的時候,下面上海法律在線咨詢網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希望能夠解答你的疑問。
繼承訴訟時效期限的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承繼訴訟時效期限。
自繼承人知曉或許應該知曉其權力遭到損害之日起2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對其權力再也不予以保護。所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根據客觀情形可以斷定繼承人已經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
(2)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公例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同等的,是以對繼承權維護的訴訟時效,也應該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問題的看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弗成順從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意承繼權力的,人民法院可按停止訴訟時效處置。承繼人在知曉本人的權力遭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內,其遺產繼承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但是在民法通則施行后,繼承的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均須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是以,根據民法公例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時期的最初6個月內,因弗成抗力或許其余阻礙繼承人不克不及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停止。繼承人向人民調處委員會或相關單元提出維護繼承權的要求的,訴訟時效應該自提出要求時起中綴,而不是停止。確能證實繼承人向損害其權力的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也應中斷。3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間,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然則,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能夠延伸訴訟時效時期。這里20年的時期應與民法公例第137條中規定的20年的使起性子同樣,應為繼承權維護的最長時日。這一時期既不屬于訴訟時效時期,也不屬于除斥時期。因為,對于這一期間不適用關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其起算點為權利侵害之日,超過這一期間的,當事人不得再提起訴訟;并且繼承回復請求權又不屬于形成權,不能適用除斥期間。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登陸上海法律在線咨詢網進行律師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