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上海律師分析上海浦東新區監護人變更申請民事判決分析。
【案件介紹】顧某1、顧某2、顧某3為兄妹關系,顧某3在去年被法院判決為無民事行文能力人,并指定顧某2為其監護人,現為顧某1申請變更監護人,由申請人為監護人。
【律師分析】上海浦東律師分析,監護人應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及法律規定的順序從有監護資格的人中確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被指定的監護人應當具備監護能力,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被監護人顧某3無配偶子女,父親顧某5與母親包某某均已去世,原監護人顧某2與申請人協議確定變更申請人為監護人,且申請人具有監護能力,故其申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準許。
上海浦東律師說,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作為顧某3的監護人,應切實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如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為顧某3的監護人變更為顧某1,如果你對于監護人變更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找上海律師在線咨詢了解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