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上海經濟糾紛律師說,從本質上來講,投資與民間借貸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投資一般是指一定的經濟主體為獲取預期的收益而將一定財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
主要的特點就是投資主體之間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并不意味著所有權發生轉移,投資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支配權、使用權和處分權,并非債權法律關系。
而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一種債的關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關系,利息明確固定。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名為投資,但實際并不參與經營管理。
一般情況下,出資主體投資后,無論是入股還是入伙,依法享有基本的經營決策權、知情權、監督權等參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如若投資者與當事人簽訂投資協議,但該協議中并沒有對于投資人實際參與或者管理被投資企業事務的約定或投資人事實上并不參與上述的管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借貸關系。
2、在投資協議中約定投資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報,但并不承擔經營風險。
如投資協議約定由一方定期收取固定的回報或收益,但是并不承擔經營風險,這與投資中的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特點相背,故該約定雖然名為投資入股,但實際上卻是民間借貸。
在此情況下,投資款實際上是借款本金,固定收益實際上是借款利息,雙方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3、投資者未履行法定出資程序,不進行工商登記。
在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情況下,投資者并不履行法定出資程序,即作為股東或者合伙人進行工商登記。工商登記一般是法定出資程序的重要一環,出資后其作為股東或合伙人身份會依法進行登記公示。
這種履行了法定出資程序的一般是投資關系,如果名為投資,但僅是利用出資人的資金,并沒有進行工商登記的,則民間借貸關系可能性較大。
4、投資協議附有擔保的。
如在投資協議上約定本合同項下投資款的擔保方式為保證,該種合同約定的內容不符合投資具有風險性的本質特征。
以上就是上海經濟糾紛律師教你怎樣區分你與對方的關系是民間借貸關系還是投資關系的訣竅,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找上海律師在線咨詢了解更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