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企業泄密涉及大量刑事風險,這些風險主要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泄露個人信息導致的刑事風險,一方面是泄露商業秘密導致的刑事風險。
(一)企業泄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隨著以人工智能、大數據為代表的信息技術革命的推進,數據的價值進一步凸顯,數據成為了企業的重要資產和持續創新的推動力。但數據泄露事件也持續發生,對企業聲譽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同時也存在違法犯罪的風險。
今年3月,微博就被曝出5億微博數據被泄漏,個人綁定微博的信息包括姓名、郵箱、地址、手機號、微博賬號、密碼等8項信息均能在暗網買到。中信銀行太原支行也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行政處罰,直接責任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信銀行員工泄露的客戶銀行賬戶信息屬于重大敏感信息中的財產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就屬“情節嚴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達到規定標準一半即二十五條以上即可。
(二)企業泄密侵犯商業秘密
在企業員工泄密行為中,還有一類行為最為常見,即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商業秘密同個人信息一樣,都具有隱秘性應當受到保護。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商業秘密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員工泄露商業秘密就是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重要表現,會給企業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從近年來發生的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事件中可見一斑:
1.吉利汽車:21億元,原因:員工跳槽并帶機密到新公司使用。
2.湖北江漢石油鉆頭:超過1千萬,原因:員工跳槽并帶機密到新公司使用。
3.海爾公司:超過3千萬,原因:員工跳槽并帶機密到新公司使用。
4.浙江藍天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過1億元,原因:員工離職并同業經營。
5.杭州鑫富藥業:3535.84萬元,原因:員工販賣公司機密。
6.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5000多萬元,原因:員工離職并帶機密到新公司使用。
7.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1290萬元,原因:員工向對手發送公司機密。
8.江蘇圣奧化學科技有限公司:2億多元,原因:員工販賣公司機密。
上海律師事務所所認為:企業泄密,主要是基于企業的“意識問題”,也即主動泄密,這類泄密行為只能通過加強企業的合規意識來規避,這類泄密行為涉及的主要罪名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