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本文主要為上海律師分享2020年勞動爭議中多有金額的工資計算基數和可以參看的法律依據和相關案例。
2020年勞動爭議中所有金額的工資計算基數匯總(上海地區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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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公司計算基數 |
法律規定參考案例 |
經濟補償金 |
基本概念: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杯準。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包括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稅費或工會會費等。由于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金、稅費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繳義務。因此,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一并予以考慮。參考案例:(2016)滬01民終12179號 |
賠償金 |
基本概念: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以經濟補償金一致 |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
基本概念: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
參考案例:(2020)滬02民終307號二倍工資的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倡導和諧用工關系的建立,計算基數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并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予以確定。 |
加班費、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工資 |
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條、第九條 |
高溫補貼 |
與工資無關,一般為固定金額(會根據政策變動); |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關于調整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同時廢止 |
應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 |
基本概念: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工資計算基數為: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 |
參考案例:(2010)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2736號、(2019)蘇0303民初881號《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
醫療期工資 |
基本概念: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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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救濟費 |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 |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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