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雖無法定強制力,但律師函的調解效果、威懾力以及在“時間”上的標記能力卻依然是獨具特色的。律師函有多種分類方法,按其用途可分為律師催告函、律師告知函、律師提示函、律師通知函、律師建議函、律師復函等不同種類,但此文不再就分類贅述。
律師函在信用卡詐騙案中運用最廣,另有多起他類金融詐騙案運用到律師函。刑事業務中律師函常見于刑事附帶民事業務以及經濟類犯罪案件,律師函在刑事案件中的運用比較廣泛,雖然其作為證據的合法性偶爾也會被控方質疑,但絕大部分案件都認可律師函作為書證或者證人證言中重要“標記點”的作用。具體說來,律師函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用于信用卡詐騙案中說明銀行已盡催告義務。
2.用以證明案發前曾經通過其他合法方式主張過己方權利。
3.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共同證明案件關鍵事實(主體身份等)。
4.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共同證明案件關鍵事實(糾紛經過等)。
5.證明案發前當事人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問題。
6.用于詐騙案中說明相關公司已盡通知義務。
7.在案件涉及多名被害人時分別發出的律師函可互相印證。
8.律師函作為證人證言的細節,可用于考察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我們知道了律師函的作用,那么如果收到律師函應該怎樣處理呢?
對方發了律師函不意味著已經提起訴訟了,但將來會不會起訴那就不一定了。因此一定要積極落實該律師函的真偽。如果是真的律師函,那么如果對方起訴,律師函就將作為證據。因此應該積極主動解決問題。如果有不明的地方,一定要積極找專業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