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小雨是小神童幼兒園大班的學生。2020年3月,小雨從幼兒園回來。小雨的母親發現小雨的胸部和肋骨有瘀傷。經詢問,小雨回答說,同一班的小賀在操場上踢傷了。小雨的母親聯系了幼兒園,得知兩個孩子在操場上發生了爭執。小雨的母親要求轉移幼兒園視頻,并被幼兒園拒絕。那天晚上,小雨的母親帶小雨去了醫院急診室,傷勢被診斷為胸部外傷。醫療費用為127.60元。
第二天,小雨的父母聯系了小賀的父母,要求他們一起去醫院。小賀的母親陪同他去市醫院檢查。門診病歷記載:患者進入診所時緊小雨、情緒恐懼,緊緊握住母親的手臂,溝通。診斷為:急性應激障礙、夜驚和870元的醫療費用。建議家人減少談論毆打,必要時進行心理治療。小雨的母親要求幼兒園和小賀拒絕共同承擔醫療費用,因此她被起訴法院,要求幼兒園和小賀承擔責任。
審理結果:法院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在生活中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小神童幼兒園作為一個教育機構,有義務教育、管理和保護小雨,特別是在組織學生開展操場活動時,應更加注意義務,確保學生的安全,避免學生在活動中受傷,法院獲取現場視頻和相關教師的詢問記錄,楊浦區律師所結合小雨、小賀的陳述和小雨的醫療情況,雖然事件發生當天有三名教師在場,但沒有及時阻止或批評小賀推小雨的行為,導致小賀踢小雨的胸部,小雨受傷,小雨受傷后沒有及時聯系父母或接受治療,送醫生等措施,因此,小神童幼兒園對小雨受傷有主要過錯,對小雨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即70%的責任。
同時,小賀在活動期間踢到小雨的胸部,造成小雨受傷。他應對小雨的損失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即30%。由于小賀是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小賀的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幼兒園與兒童的關系是一種基于法律規定和托兒合同的管理、教育、保護和保護關系,而不是監護關系。幼兒園對兒童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幼兒園不能證明它在損害事實中沒有過錯,它應該對損害結果負責。
楊浦區律師所就幼兒園而言,兒童傷害案件的主要責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幼兒園管理不善、設施設備年久失修造成的兒童人身傷害、熱水、熱粥燙傷、食品供應中毒等。
?。?)兒童之間的斗爭沒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兒童的危險行為沒有及時制止,外部危險因素沒有及時消除或采取保護措施。
但是,如果孩子在幼兒園受到傷害,并不是所有的幼兒園都應該承擔責任。例如,幼兒園經過仔細管理,仍然無法阻止兒童之間的突然傷害和疾病發作。幼兒園不需要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