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豐縣發布微信公眾號發布了關于網民反映生育八孩女子的調查通知。
通報稱:
1998年6月,楊某在歡口鎮與山東省魚臺縣交界處流浪乞討時,被董某的父親董某收留(已故),隨后與董某生活在一起。在生活中,我發現楊某有智障,但他仍然可以照顧自己。辦理結婚登記時,鎮民政辦工作人員未嚴格核實其身份信息。
自2021年6月以來,楊某的病情加重。在發病期間,他經常摔倒毆打家中的老人和孩子。為了防止楊某生病時受傷,董某暫時用鎖鏈約束自己的行為,精神狀態穩定后取下鎖鏈。董某的行為涉嫌違法,公安機關已對其進行調查。
聯合調查組將對有關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對失職、失職人員依法處理。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處理。
其他類似案例。
據《沈陽今日報》2004年報道,單身漢李潤在路上遇到精神分裂癥患者劉飛后,帶他回家,一起生活,一起生了一個孩子。因為劉飛沒有身份證,他們也沒有登記結婚。
兩年后,沈陽皇姑區法院認為,李潤明知道劉飛患有精神分裂癥,沒有性自衛能力,但也與他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被判處四年監禁。
然而,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認為,李潤愿意接受患有精神分裂癥的劉飛,劉飛也愿意和李一起生活。在他們一起生活的兩年里,李潤可以照顧劉飛和她的孩子。他們有一定的情感基礎,形成了穩定的同居關系。此外,李潤被捕后,劉飛一直住在家里,生下了李潤的孩子。李潤和劉飛的同居行為沒有社會危害,也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強奸罪。原判強奸罪量刑不當,改判李潤無罪,當庭釋放。
巧合的是,曾經有一起類似的案件,一審被判強奸罪三年,二審緩刑!
安徽農民付二生與從路邊帶回家的精神病婦女同居13年,一審被法院判處強奸罪3年有期徒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付二生犯強奸罪,但如實供認犯罪,長期照顧被害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撫養多個子女。付二生構成強奸罪,但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二審法院認定,2002年,付二生在上海撿垃圾時,在郊區發現一名精神異常女子,隨后將她帶回渦陽縣家中生活。付二生知道該女子患有精神疾病后,仍多次與該女子發生性關系,相繼生下4個孩子。在生活中,該女子傷害了付二生,并傾向于暴力。付二生把她關在家里10年了。經鑒定,該女子在案發時患有精神分裂癥,應評定為無性防御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聯合發布的《關于強奸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答復》規定,知道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癡呆癥患者(嚴重程度)和性行為,無論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雖然該規定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但該規定的內容一直被司法實踐和理論所堅持。
路遇精神病女應報警或報民政部門。經媒體報道,付二生爭論激烈。同情者有之,要求堅決懲罰者有之。有網友認為,付二生13年前未經監護人許可帶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涉嫌拐帶。
上海專業刑事案件律師認為,綁架不是法律術語,刑法只規定了綁架兒童罪,對綁架精神病人沒有規定。但劉華吉直接把精神病婦女帶回家肯定是錯誤的,他應該向民政部門報警或報告。此外,根據規定,與精神病人結婚,婚姻無效;但這種行為是民事違法的,而不是犯罪。付二生收回的精神病婦女沒有性防御能力,只要她們發生性關系,即使她們一起生活和撫養孩子,她們也會被強奸。刑法具有預防功能,可以震懾覬覦精神病婦女的潛在違法者。
針對付二生的情況,上海專業刑事案件律師認為,由于社會危害不大,可酌情輕罰。他認為,從法律和法律上講,沒有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性防御意識和性防御能力,所以沒有強迫或自愿,所有與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的人都應該被認定為強奸。但另一方面,付二生與精神病婦女同居多年,生孩子確實是一個難題。機械判決強奸罪不合理。他建議我們需要從兩個方面來觀察。一是付二生的目的是通奸還是接受精神病人;其次,我們需要了解付二生在與該女子發生性關系時是否有一定的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