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的要求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被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關系,申請人的家庭地址、聯系電話。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被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據。
二、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程序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不能正確辨認自己行為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認定并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案件。其意義在于:保障精神病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民事活動的有序進行,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其程序是:
?。?)宣告申請。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與精神病人存在民事關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司法鑒定。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可對被申請人進行鑒定。
?。?)指定監護人。在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同時,法院可根據申請,指定監護人。也就是說,指定監護人并非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只在利害關系人有申請時法院才能指定監護人。
?。?)撤銷申請。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其監護人有權申請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在原判決撤銷前,被宣告人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按照法理當然也就不能在沒有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參加訴訟活動。但監護人可能出于特定原因不行使撤銷申請權,使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從保護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出發,法律給無民事行為人、限制民事行為人開了“綠燈”。
三、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管轄法院
由被申請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附:唐山市路北人民法院關于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書2份;
2.申請人、被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三者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或者戶口本復印件及三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3.證明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人能力人的相關證據(如醫院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殘疾證等)。
上海專業的律師所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意見的,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