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湍黛科和朱寶有朋友關系。2015年1月13日,湍黛科通過銀行轉入安樂發賬戶35萬元。2015年3月16日,湍黛科委托外人季書英轉入安樂發賬戶65萬元。因此,湍黛科向朱寶支付了100萬元。2016年9月7日,朱寶向湍黛科轉賬30萬元。
湍黛科多次向安樂發要求剩余70萬元。2019年6月10日,湍黛科打電話聯系安樂發,問安樂發:你欠我70萬元,我想你先還給我20萬元,我想派用,可以,我想你空我70萬元,你可以還給我10萬20萬元,我派用場,你有嗎,你可以還給我最好的,安樂發回答說手頭沒有錢。2020年11月20日,湍黛科打電話給安樂發,問安樂發:先給我一些錢,多少錢給我,我要去其他地方一次,現在給我一些差旅費,你不是說房子賣了還給我嗎?房子賣了嗎?安樂發回答說,股票投機虧損,房地產被拍賣,手頭沒有資金。湍黛科催促剩余70萬元,然后起訴法院。
湍黛科起訴安樂發后,又于2021年3月多次向安樂發發送微信催收債務。2021年3月11日,湍黛科發微信:寶領:關于你借我100萬元以后只還了30萬,還有70萬你到底想什么時候還?假如你有困難,你也會告訴我。2021年3月15日,朱寶回復微信:有空你來一次,當面試,湍黛科又發了一條微信:寶領:不管你現在的情況好壞,你心里還想還我剩下的錢,那我們就可以像朋友一樣坐下來邊喝茶邊聊天了。你心里不想還剩下的70萬,或者你經濟困難,現在還不出來,那你就說一句話,也不用多說了。等方便的時候再見面吧。2021年3月21日,朱寶回復微信...湍黛科發了一條微信:只要你把錢還給我,我就能承認我的錯誤。但給我一個準確的時間,你不還錢,讓我認出你,承認你的錯誤,我現在情況不好,想把借給你的錢拿回來,已經這么多年了。你還說我傷害了你的感情嗎?朱寶回答說:好吧,你想要什么,我不能控制你,我這輩子會借錢給你嗎?湍黛科回答說:為什么不呢。你不是也借了錢嗎?
湍黛科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命令朱寶歸還湍黛科貸款本金7萬元。
由于雙方各執己見,本案調解失敗。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貸款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湍黛科于2015年1月13日和2015年3月16日轉移交付朱寶收到的100萬元的性質。湍黛科主張這筆錢的性質是貸款。安樂發辯稱,涉及的錢是湍黛科委托安樂發投資股市的投資資金。湍黛科和安樂發之間沒有私人貸款的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湍黛科只根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安樂發辯稱,如果轉賬系統償還雙方以前的貸款或其他債務,安樂發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安樂發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湍黛科仍應建立貸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上海債務律師網在這種情況下,湍黛科根據轉賬憑證主張私人貸款的法律關系,安樂發辯稱訴訟資金的性質是委托財務管理資金,安樂發應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首先,安樂發辯稱,他與湍黛科有委托財務管理關系,但沒有提交書面證據證明。安樂發主張湍黛科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開立股票賬戶,因為他受到限制的高消費,安樂發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安樂發陳述了與湍黛科的結算時間、結算方式等委托股票投機事宜沒有具體約定。
其次,朱寶玲委托訴訟代理人首先辯稱湍黛科,朱寶玲根據投資比例分擔損失,主張截至2016年9月6日,湍黛科應承擔近70萬元的損失,因此朱寶玲于2016年9月7日轉賬交付湍黛科剩余投資30萬元,但朱寶玲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于2016年9月6日與湍黛科結算,朱寶玲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一直要求與湍黛科結算。第三,朱寶玲自己也改變了與湍黛科的投資金額,分享損益,湍黛科,朱寶玲從未結算,朱寶玲于2016年9月7日交付湍黛科30萬元是湍黛科撤資,朱寶玲陳述不一致,根據后續陳述,截至2016年9月6日,湍黛科應承擔投資損失超過80萬元,與朱寶玲辯稱2016年9月7日退還湍黛科30萬元,朱寶玲投資30萬元。
此外,從湍黛科提交的手機通話錄音和微信聊天記錄來看,湍黛科多次向安樂發索賠剩余貸款本金70萬元。安樂發只表示資金困難,沒有反駁湍黛科索賠的資金性質。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難以接受安樂發對委托財務管理所涉及資金性質的抗辯,并依法支持湍黛科要求安樂發返還剩余70萬元貸款本金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裁定,安樂發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湍黛科貸款本金7萬元。
朱寶收到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駁回湍黛科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和原因:本案的性質應為個人委托財務糾紛。首先,湍黛科在本案中的主要依據是2015年1月13日向安樂發轉賬35萬元,3月16日向安樂發轉賬65萬元,但湍黛科沒有提供相應的貸款借據。湍黛科顯然不符合理由,沒有要求安樂發寫借據。
此外,湍黛科是一名長期沒有固定職業的人員。他向安樂發投資100萬元,顯然是為了獲得資金收入。但在這種情況下,湍黛科從未向安樂發提出過利息要求,這不符合湍黛科的投資邏輯。其次,根據安樂發提供的《招商證券上海江蘇路證券營業部細節》和安樂發制作的資金結算細節,截至2016年9月6日,湍黛科投資100萬元已虧損70萬元。因此,安樂發于2016年9月7日向湍黛科支付的30萬元是雙方委托股票交易的結算。然而,由于雙方都是朋友,當時沒有明確的書面結算。此后,湍黛科多次要求安樂發還款,安樂發一直要求湍黛科結算。一審法院事實不明確,法律適用錯誤,應予以改判。
湍黛科辯稱,他不同意朱寶玲的上訴請求。朱寶玲和湍黛科是朋友。2015年,朱寶玲以炒股為由向湍黛科借款100萬元,并口頭承諾在三至六個月內歸還。因此,湍黛科沒有要求朱寶玲出具借據,因為他的感情。朱寶玲后來只歸還了30萬元。雙方形成了私人貸款關系,朱寶玲上訴聲稱雙方是個人委托財務管理關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二審法院駁回朱寶玲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發現,一審認定事實正確,二審法院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涉案資金的性質是民間借貸還是投資理財。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依法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湍黛科向安樂發交付的錢款是民間借貸款,其雖無借條、借據為證,但其不僅提供了相應的款項流轉憑證,還提供了其與安樂發的微信往來信息,其中湍黛科不止一次向安樂發提及“你借我100萬只還了30”,要求安樂發歸還剩余70萬,故應當認定湍黛科就其主張涉案款項屬民間借貸款已提供了一定證據。
上海債務律師網相比較,安樂發主張涉案錢款是投資款,可正如其在二審庭審中認可的該主張并無證據證明。特別是雙方微信往來信息顯示,針對湍黛科要求還款,安樂發從未正面回應否定借款事實。現安樂發以湍黛科不持有借條、未要求支付利息等有悖常理為由,否定湍黛科的主張,顯然依據及理由均欠缺,安樂發的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