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瀏陽法院通知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健康糾紛案。銷售經理羅先生在與客戶的爭吵中突然生病,送往醫院后死亡。法院對雙方的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銷售經理因退房糾紛被罵倒地
羅先生是瀏陽某房地產銷售部的經理。除了負責房地產銷售外,他還經常面對客戶的各種投訴。2020年12月28日下午,羅先生接待了一名客戶投訴。然而,出乎意料的是,羅先生在處理糾紛投訴時付出了生命代價。
下午3點多,羅先生所在樓盤的購房客戶毛女士來到樓盤營銷中心,委托張先生參與樓盤協商退房。
我在2020年11月支付了1萬元的購房押金,但后來我不想買這所房子,所以我想讓房地產把押金還給我。毛女士說,由于多次談判,房地產拒絕退還押金。因此,她和客戶當時很興奮,并要求與房地產負責人見面談判。
為此,作為銷售部經理,羅先生出面與毛女士協商,并明確告知,如果買方違約,押金將不予退還。談判失敗后,張先生立即生氣,威脅羅先生,收集照片威脅和持續的語言暴力,如果你不解決我的問題,我的手機也拍了你的照片,我會打電話給人們,否則我會在瀏陽混合。
張先生的聲音一落,羅先生就突然臉色蒼白,雙手握拳,四肢僵硬,摔倒了。售樓部工作人員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120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對羅先生采取一系列急救措施后,將其送往瀏陽中醫院、中南大學湘雅醫院治療。兩天后,羅先生因搶救無效宣布臨床死亡,并推測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很大。
事件發生后,羅先生的家人起訴了毛女士和張先生,要求他們依法賠償50萬元的損失。
法院一審被罵是誘因,罵人賠償8萬元
面對羅先生家人的要求,毛女士和張先生辯稱,他們只是因為購房押金而與羅先生發生口頭糾紛。雙方沒有身體接觸。羅先生的死是因為他對健康重視不夠,與他們沒有法律因果關系,不應對他的死亡負責。
經審理發現,2020年10月22日,羅先生在公司團建活動中出現暈厥,與暈厥相似。同事采取緊急救援措施后十分鐘醒來。事后,羅先生去醫院檢查,沒有診斷原因,但可以確定羅先生有基本病史。
法院認為
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侵犯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羅先生在同年10月暈厥,沒有找到病因,仍然堅持工作,羅先生作為銷售經理,處理客戶需求是常見的工作內容之一,見的工作內容之一,抗壓能力是基本的專業素質,在與客戶溝通矛盾的情況下,應根據身體狀況避免,因此羅先生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把握不當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張先生受被告毛女士委托,前往協商退還押金,但沒有說明退還押金的合理依據,只是強烈要求退還押金,其用詞已超出協商范圍。被拒絕時,張先生沒有采取合法的方式,而是采取了拍照、言語威脅等行為,導致羅先生承受個人安全壓力,這是他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張先生的行為與羅先生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酌情確定被告張先生承擔10%的責任,羅先生自己承擔90%的責任,被告毛女士與羅先生的死亡沒有直接關系,因此不承擔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張先生賠償羅先生家屬總損失80多萬元的10%,共8萬多元。其余損失由羅先生家屬承擔,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上海大的律師事務所提醒
案件判決后,上海大的律師事務所提醒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在生活中,雙方發生爭執導致一方猝死的案件時有發生,對罵人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承擔多少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屬于一般侵權案件,一般侵權行為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一般侵權責任必須具備損害事實、傷害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個要素。上海大的律師事務所解釋說,損害事實是羅先生的死亡,傷害是張先生的言語暴力,因果關系是張先生的虐待是羅先生死亡的誘發因素,主觀過錯是張先生故意虐待他人,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然而,當張先生與羅先生發生爭吵時,他不知道羅先生生病的事實。主觀上,他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的故意或過失,因此他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雖然一般虐待他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我相信在大多數情況下,詛咒者只是試圖快速說話。然而,這種只解決暫時憤怒的非理性行為不僅無法解決糾紛,而且很可能給雙方的家庭帶來不必要的痛苦。上海大的律師事務所提醒居民,在生活中,應盡量避免與他人發生沖突,善待他人,寬容和理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因為詛咒不僅涉及民事賠償,甚至涉及行政處罰或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