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根據最高院指示,撤訴后這兩種情況不能再上訴 。那么是哪兩種情況在撤訴后不能夠再上訴呢?上海律師事務所小編總結如下:
撤訴后不能夠在上訴的情況之一: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陳傳海在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第三人秦沛席及被告四川金海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其在北川××自治縣通口鎮××組的懸馬灣鐵礦探礦工程施工工地上滑倒受傷的賠償責任后,在上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向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并經該院以(2015)綿民終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予以準許后,其再次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屬重復起訴。2016年4月27日,一審法院作出(2016)川0726民初46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陳傳海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陳傳海在二審撤回起訴后又以同一事實重復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規定的情形,裁定駁回上訴是正確的。
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解釋:綜上所述,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在二審撤回起訴后又以同一事實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即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在二審撤回起訴后補能夠以同一事實重復起訴。
撤訴后不能夠在上訴的情況之二: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條:“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裁定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撤銷原判決。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2015年2月4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亞飛公司經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開民再初字第3號民事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后,于2014年4月2日又以同一事實再次提起訴訟,2015年5月20日該院作出(2014)開民初字第2478號民事判決。亞飛公司在再審中撤回起訴,后其再次提起訴訟時,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均無上述禁止性規定,原審法院依據后出臺的司法解釋否定當事人的先前行為屬適用法律不當。
以上就是撤訴后這兩種情況不能再上訴的兩種情況。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隨時找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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