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喬家的兒女》正在熱播,該劇講述了從上世紀70年代起喬家五個孩子在艱苦歲月里互相扶持、努力生活的故事。該劇從播出起就收獲了不俗的口碑,除了精良的劇情設計之外,劇中還隱藏著許多法律上的小細節,下面就帶大家來回顧一下吧
喬祖望將四美送養,收養人是四美二姨介紹的沈老師夫婦,當二姨夫質問起二姨的時候,二姨說:“那都是有正兒八經民政局收養手續的!”那么劇中的收養是否真的“正兒八經”呢?
劇中,喬家屬于單親家庭,喬祖望獨自一人撫養四位子女,生活一直比較困難,孩子們更是經常吃不飽飯,喬祖望屬于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四美則屬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二人分別滿足法律上送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條件。收養四美的沈老師夫婦沒有子女,有撫養教育四美的能力,從人物設定來看顯然也滿足法律上收養人的條件。由于四美母親早已去世,因此喬祖望送養四美可以單方送養,而沈老師夫婦則是共同收養四美,且無論喬祖望送養還是沈老師夫婦收養,雙方都是自愿的。
此外,盡管劇中沒有直接透露四美當時的年齡,但喬祖望在送養前特意詢問過四美的意見,四美對于要被送去和沈老師夫婦一起生活表示非常愿意,所以送養也征得了四美本人的同意。因此,劇中沈老師夫婦收養四美的橋段確實屬于四美二姨所講的“正兒八經”,是合法合規的收養。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葉小朗偷偷將一成的資料稿子搶先在報紙上發表,侵犯了一成的什么權益?
劇中葉小朗在機緣巧合之下接觸到了一成的稿件,當時稿件尚未公之于眾,但隨后葉小朗卻悄悄將偷來的稿件搶先發表,使得一成的稿件在未經本人許可的情況下被公之于眾,刊登在報紙上,因此葉小朗的行為侵犯了一成的發表權。
發表權是著作權中的首要權利、著作權人身權之一,是作者決定是否將作品公之于眾的權利,包括發表作品的權利和不發表作品的權利。只要未經作者的同意,將其尚未發表的作品公之于眾,就侵犯了作者的發表權。
法條鏈接: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的內容
(一)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即作者依法決定是否將其作品公之于眾的權利。“公之于眾”是指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要件。發表權是一次性的權利,一經行使即歸消滅。
2、署名權,即標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具體包括作者決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3、修改權,即作者本人或授權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二)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并獲取財產收益的權利,主要內容包括:
1、復制權,即通過印刷、拓印等方式將作品復制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 ,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
4、展覽權 ,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各種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等作品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有線或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其他設備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有關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1、轉讓權,著作權人可以轉讓上述部分或全部權利,并獲取報酬的權利。
12、許可使用權,指著作權人通過于他人簽訂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13、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作品著作權使用】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針對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而無償使用其作品的行為,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根據《著作權法》22條的規定,合理使用的范圍包括: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 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學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我國均屬于合理使用。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李和滿欺負三麗,給三麗留下了極大的童年心理陰影,那么李和滿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刑法》中強奸兒童與猥褻兒童在目的和行為方式上存在區別,強奸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行為方式是發生性關系的奸淫行為,而猥褻兒童則是以尋求性刺激為目的,沒有發生性關系的意圖,行為方式是對兒童實施性侵以外的淫穢行為。劇中李和滿的行為如何認定,要看李和滿對三麗不軌時的目的是不是想要發生性關系,采取的行為是性侵、還是性侵之外的下流淫穢行為。若李和滿是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而對三麗實施性侵,由于一成的及時發現而未得逞,那么李和滿的行為屬于強奸未遂。若李和滿并不是想發生性關系,對三麗采取的是性侵之外的淫穢行為,那么其行為屬于猥褻兒童。
法條鏈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麗被李和滿欺負,喬祖望向李和滿索要錢財私了,喬祖望的行為是否合法?
劇中喬祖望得知三麗被李和滿欺負之后,抄起一把刀沖進了李和滿家,觀眾都以為喬祖望只是去教訓一下李和滿,但是從后續劇情發展來看,喬祖望卻向李和滿要了一筆錢。如果喬祖望在一開始就是以索要錢財為目的,用告發李和滿對三麗的不軌行為相威脅,或者以暴力相恐嚇,且最終索要的錢財數額較大,那么喬祖望的行為便構成敲詐勒索罪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李和滿欺負三麗是不爭的事實,但是喬祖望也應當通過正當的途徑捍衛三麗的權益,而不是借此由頭向李和滿索要不義之財。所以,如果我們在生活中遭受了不法侵害,一定要積極通過正當途徑捍衛自身權益,第一時間尋求司法機關的幫助。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
法條鏈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中洲大廈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