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很多人都通過微信來進行交易、借錢、達成協議等一旦發生爭議微信語音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嗎?微信音可否作證據使用?上海市律師說微信語音能否成為證據首先看其是否符合這三個條件:
微信語音如何具備證明效力?證據具有合法性≠具有證明效力、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
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同時,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盤或者u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
微信語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若錄音證據中無“借”、“還”等字眼會降低證據的證明能力有的微信賬號是以手機號碼、qq號等非實名方式注冊導致在證據認定過程中難以核實主體身份
因此,語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微信語音中應有所體現。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能通過微信語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么關系,發生了何事。除了上述三個條件,微信語音能否作為證據還要滿足一下三個基本條件:
一、微信語音證據的合法性
民事證據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微信語音是錄音證據屬于證據類別中視聽資料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微信語音證據的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
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于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范疇可作為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微信語音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審查
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于這種證據的限制主要是: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
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采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上海市律師強調,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由于錄音證據的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判決的依據不充分因此,錄音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其他證據的印證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