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執行人以公司與股東存在財富或品德混雜為由請求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應否支持?本期為《追加為被執行人疑問題目解答》,首要匯總了山東高院、江西高院等相干解答,供實務參考。松江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1、未完整執行出資責任的公司股東在認繳出資克日未屆滿時,債權人請求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應否支撐?(山東高院)
答:《天下法院民商事審訊事情集會記要》〔法(2019)254號〕劃定:“在注冊資源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克日好處。債權人以公司不克不及了債到期債權為由,要求未屆出資克日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克不及了債的債權負擔增補補償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撐。然則,以下情況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參照上述意見,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股東在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時,法院不能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但存在上述例外情形的除外。
2、請求執行人以公司與股東存在財富或品德混雜為由請求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應否支持?(山東高院)
答:追加第三工資被執行人應該嚴峻按照法令、法律說明的劃定施行。除能夠追加吻合條件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外,執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股東之間存在財產混同或人格混同為由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通過另行訴訟主張權利。
3、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其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劃定對出資負擔連帶義務的發起人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出資,請求執行人另行告狀上述職員在未交納出資范圍內負擔連帶義務,獲得見效法律文書后,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上述人員為被執行人的,應如何處理?(山東高院)
答:《最高國民法院對于民事施行中變換、追加當事人多少題目的劃定》第十七條劃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富不足以了債見效法令文書肯定的債權,請求執行人請求變換、追加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劃定對出資負擔連帶義務的創意工資被執行人,在還沒有交納出資范圍內依法負擔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劃定:“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施行法院根據本劃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劃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申請執行人已經取得對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情形下,申請執行人應另案申請執行。兩案可合并執行,如兩案由不同法院執行,可通過執行協調程序解決。
4、請求執行人請求追加被執行企業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已被裁定采納請求后,請求執行人在施行程序中能否再次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江西高院)
答:當事人、利弊關系人對統一施行行動撤回貳言或許被裁定采納貳言后再次就該施行行為提出異議,或者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請求執行人提交開端的證據證實,并以被執行企業的股東存在未足額交納出資為由請求追加其為被執行人,但覺得充沛證據已股東所操縱,舉證責任該如何分配?(江西高院)
答:當事人對本人提出的追加變換施行主體所根據的究竟或許辯駁對方追加請求所根據的究竟有義務供應證據加以證實。沒有證據或許證據不足以證實當事人的究竟主意的,由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負擔晦氣前因。
松江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法條(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0年5月1日實施)第1條、第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