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死刑的適用標準,應結合《公約》的規定和中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從源頭上把死刑的適用范圍控制在最低限度。有學者建議將“最嚴重犯罪”標準與“極其嚴重犯罪”標準相結合,前者是立法甄別,后者是司法限制。上海律師就來回答一下相關的情況。
筆者贊同這一觀點,認為這兩個標準應該在立法和司法環節發揮限制死刑的作用。即應當在刑法中規定死刑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最嚴重的犯罪”,對犯罪的性質和程度進行雙重限制。這樣,一方面可以引導立法者在立法中慎重考慮死刑的適用范圍,慎重考慮哪些罪名可以配置死刑,哪些罪名不需要配置死刑,只有最嚴重的犯罪才可以配置死刑。
另一方面,也可以指導司法實踐,即法官首先要判斷一個案件是否屬于最嚴重的犯罪,如果屬于最嚴重的犯罪,那么就可以考慮使用死刑。如果行為本身不是最嚴重的罪行,即使罪行極其嚴重,也不能適用死刑。經過立法和司法的雙重判斷,死刑的適用標準可以更加嚴格,死刑的適用也可以更加慎重。
為了加快推進死刑改革,立法上應大幅度地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首先,雖然非暴力犯罪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就不會被規定為犯罪,立法者在設置之初更不會為其配置極刑,但是,隨著人權觀念的提高,人們已逐漸認識到其他任何權利都是無法與生命權相比的,通過剝奪生命權來懲罰非暴力犯罪不具有等價性,不符合刑罰的報應目的。
其次,對實施非暴力犯罪的罪犯適用死刑,可以通過從肉體上消滅徹底預防其再次犯罪,但是否有必要呢?死刑的威懾作用在非暴力犯罪尤其是非暴力的經濟犯罪中究竟有多大?這些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對于貪利型的犯罪而言,完全沒有必要動用死刑去預防犯罪,動用死刑的成本過高,可以通過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對其教育改造來預防其再次犯罪,這也正是刑法謙抑性的要求。
更進一步分析,對于此類犯罪,即使動用死刑可能也無法實現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通過社會綜合治理的方式預防此類犯罪往往會事半功倍。
再次,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是為公眾較易接受的。雖然報應觀念在我國民眾心理中已經根深蒂固,完全廢除死刑與公民的價值觀相矛盾,但民眾普遍難以接受的是“殺人不償命”,而對于非暴力犯罪廢除死刑,本身的抵觸情緒就小很多,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公民權利意識的提高,民眾已經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快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所面臨的民眾觀念上的阻力不會太大。
最后,實踐證明,《刑法修正案(八)》大量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沒有引起社會動蕩,沒有引起公眾心理恐慌,社會治安狀況沒有明顯惡化。
“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來,中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這就為《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今后大規模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提供了現實基礎。在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同時,同步廢除暴力犯罪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已經邁出了中國廢除暴力活動犯罪死刑的第一步。上海律師認為,在立法上可以不斷加快發展推進國家廢除暴力違法犯罪死刑的步伐,尤其是非致命暴力信息犯罪的死刑廢除一些問題,應該學習成為企業今后我國死刑改革的重點。按照這種暴力文化程度的不同,暴力犯罪人員可以主要分為一個致命性暴力犯罪和非致命性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