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述稱案發當天叫呂XX來出租屋,目的是幫忙看看五金加工的圖紙。經辨認,被害人郭XX辨認出被告人呂XX。證人證言1、唐XX(系郭XX住處的房東):證實郭XX于2014年4月份入住XXX房,但只交了4、5月份的租金,之后就沒有交租了。郭XX總是獨自一人,很少與人說話,碰見鄰居也不打招呼。上海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6月29日,他看見一名30多歲的男子(即呂XX)與郭XX在石大路296號出租屋后門的小巷,但雙方沒有打斗。6月30日12時許,他在出租屋旁邊的小店看電視,但沒有聽到異常聲音,后來那名男子在出租屋大聲叫他將門打開。他打開門后發現該名男子全身是血,于是他立即報警。
不久,民警到場后發現郭XX躺在出租房地上,滿頭是血。補充材料:唐XX證實當他打開出租屋大門時看見該男子嘴唇部位受傷了,該男子的上齒有兩顆門牙在流血。劉XX(系常平鎮勵鵬電子有限公司員工):證實郭XX于2010年10月份進入公司,約18天后被解雇。他聽呂XX稱2014年6月16日開始,郭XX經常聯系呂XX。2014年6月28日,呂XX在公司休息時稱郭XX想找其投資做生意,但呂沒有與郭XX合作的意愿,所以一直找借口拒絕郭XX。
張XX(系606房租客):證實案發時,他沒有聽到異常聲響。譚XX(系被告人呂XX女朋友):證實2014年6月30日早上,呂XX打電話給她稱要到寮步鎮幫一個以前的同事做點事。(補充材料)譚XX證實她在醫院時看見呂XX的嘴唇紅腫,當時她還給呂XX拍了照片。
書證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2014年6月30日12時49分,被告人呂XX致電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2014年7月11日,公安人員在本市寮步鎮寮步醫院將呂XX拘傳到派出所調查,有自首情節。調查函:證實被告人呂XX作案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且無前科。
說明材料:證實對在案發現場提取的磚頭進行指紋采集,沒有成功提取到磚頭上面的指紋。東莞東華醫院入院記錄、手術記錄、護理記錄:證實被害人郭XX頭皮、面部多處挫裂傷、鼻骨、眉骨中份縱行不規則撕裂傷,雙耳耳廓及耳前區見多處撕裂傷,耳廓外形明顯改變,口腔內上下頜及頜部多出挫裂傷,左前臂、右手食指、拇指等錯處挫裂傷,右上中切牙及右下側切牙缺失。
手機機主資料:證實郭XX的電話號碼是XXX。郭XX離職資料:證實被害人郭XX于2010年9月11日入職,9月27日離職,原因是解雇。通話清單:證實郭XX(電話號碼:XXX)與呂XX(電話號碼:XXX)于2014年6月29日至30日期間有多次通話清單。
說明材料:證實被告人呂XX在2014年6月30日致7月11日期間,公安人員定期安排人員對其進行看護。視聽資料1、出租屋附近路段監控錄像:證實案發當天,被告人呂XX沒有攜帶工具來到本市寮步鎮XXX房。被告人呂XX受傷照片匯總光盤一張:證實呂XX受傷送往醫院治療時,譚XX為呂XX傷勢拍照,照片顯示呂XX嘴唇紅腫、撕裂。
勘驗、檢查筆錄、偵查實驗筆錄、搜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本市寮步鎮XXX房為案發現場,現場勘查發現房門口對出走廊有大量血跡,房間內地面有大量滴狀血跡,在房間東側角落的床上有大量血跡和一個啤酒瓶碎片,在地面上有兩個碗的碎片及一個用塑料膜包裹的磚頭。
鑒定意見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證實被害人郭XX外傷致面部條狀瘢痕累計長達30、3cm,比照《人體損害程度鑒定標準》第5、2、2a之規定,所受損傷已達重傷二級標準,傷殘等級為九級。被告人呂XX的供述、辨認筆錄、指認現場及作案工具的照片呂XX供述其用牙齒咬郭XX、用啤酒瓶及碗砸郭XX的經過,但辯解郭XX先使用磚頭砸其,他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他和郭XX以前是同事,后來郭被公司解雇了,自2014年6月22日開始郭XX叫他投資做生意,但他沒有同意。6月29日,郭XX打電話叫他幫忙修理機器。6月30日,郭XX再次叫他修理機器,于是他就從常平鎮乘車到寮步鎮找郭。
上海律師咨詢網注意到,郭XX從陽臺把鑰匙扔給他,當他開門進入出租屋后,郭馬上將房門反鎖。郭XX什么話都沒說,先用左手勒住他的脖子,接著右手撿起一塊已經包裝好的磚頭拍了一下他的后腦勺,然后又往他的頭頂拍了幾下,于是他立即反抗并去搶郭的磚頭,后來磚頭掉到地上,隨后雙方徒手打斗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