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后,呂XX致電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郭XX外傷致面部條狀瘢痕累計長達30、3cm,所受損傷已達重傷二級標準,傷殘等級為九級。2014年7月11日,公安人員在東莞市寮步鎮寮步醫院將被告人呂XX拘傳到派出所調查。上海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以上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現場勘驗材料,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意見、作案工具啤酒瓶等物證、到案經過等書證、監控錄像、證人唐XX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郭XX的陳述、被告人呂XX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XX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在法庭上,被告人呂XX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的犯罪事實經過沒有異議,但辯解稱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其只是正當防衛。
被告人呂XX的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被告人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的行為是為了阻止被害人的傷害行為,被告人被攻擊后眼鏡脫落,看不清環境,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而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是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所允許的。
被告人案發時面對的是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侵害,被告人多次呼救求饒,是弱勢方,一有機會就立刻逃離現場了,其與被害人力量懸殊,不可能主動去傷害被害人,而且其為了逃避侵害而傷害被害人的行為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而且被告人主動報案,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證明其自身肯定是清白的。所以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而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本院查明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呂XX與被害人郭XX(另案處理)之前是同事關系。
2014年6月30日,呂XX應邀來到郭XX住所即XXX房。當呂XX走進出租房后,郭XX隨即將房門反鎖。郭XX先用左手勒住呂XX脖子,后拿起一塊磚頭拍呂的頭部,呂隨即上前搶磚頭。在搶磚頭的過程中,呂XX先用牙齒咬郭XX的手臂,郭拿起磚頭砸呂的嘴巴(呂XX后經鑒定為輕傷一級),隨后雙方互相扭打起來,磚頭也隨之掉落。
之后,郭XX仍用手緊掐呂XX脖子,呂XX掙開后想開門逃脫,因門鎖被反鎖未果,后呂XX被郭XX拽回,郭XX并繼續用雙手掐住呂XX的脖子,呂則彎腰撿起空啤酒瓶、碗等物品砸郭,郭XX仍使勁掐住呂XX的脖子,而郭的頭部、手部、耳朵、臉部、胸部和口腔等多處部位因擊打受傷。
后郭XX慢慢松手,呂XX遂彈開門鎖保險栓后開了房門并從603房逃出。呂XX逃出過程中遇到出租屋的經營者唐XX,唐XX見狀致電報警,呂XX本人也致電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郭XX外傷致面部條狀瘢痕累計長達30、3cm,所受損傷已達重傷二級標準,傷殘等級為九級。
2014年7月11日,公安人員在東莞市寮步鎮寮步醫院將被告人呂XX拘傳到派出所調查。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被害人郭XX的陳述郭XX述稱他與呂XX以前是同事,關系一般,之前曾與呂提過合作搞點小生意,但一直未談攏。
2014年6月30日,他叫呂XX幫忙加工一些塑膠加工輔料。當時他在陽臺把鑰匙扔給呂XX自己開門,呂進來后,他隨即關門。當他關好門時,呂XX拿著類似磚塊的硬物從右側往他的頭部砸去,當時他用右手擋了一下,但沒擋著,隨后雙方互相打斗起來。
在打斗的過程中,呂XX又拿了一些工具砸他的頭部,最后他被呂XX按倒在床上,當時他已經流了許多血,他沒有反抗能力,只能用雙手推開呂XX的肩膀和用手掐呂的脖子,但呂XX還是一直用酒瓶扎他的頭部和臉部,不知扎了多久,呂XX才停手。
上海律師咨詢網注意到,呂XX逃離現場后不久,他爬起來到廁所喝了一口水就暈倒在地。此外,呂XX使用的啤酒瓶和磚塊都是在他房間內拿的,從他入住時房間就有磚塊,啤酒瓶是他平時喝酒留下的。他有還手打呂XX,但是沒有使用工具毆打,至于呂XX是怎樣弄傷的就不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