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起身下車時,被民警鄒斌控制,周文趁亂將身上藏匿的900余元賭資遞出車外還要交給劉明輝,民警要以制止時,劉明輝先生又將賭資遞給劉桂英,劉桂英見狀將賭資撒在地上,圍觀人群群眾活力競相撿拾,被告人楊明趁機從地上孩子們撿起來了一把錢離開課堂現場,造成沖擊現場布局混亂,一名被民警實時控制的參賭人員可能會趁機逃脫。上海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原一審法院一致認為,被告人楊明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妨害公安權力機關貫徹執行層面公務,且造成危害公安輿論機關需抓捕的人物動物脫逃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以妨害公務罪追究被告人楊明的刑事法治責任。
敲詐勒索罪。2005年8月,永州市第一時期公交查詢公司15路車線路牌承包以后到期時刻將要轉包,被告人楊明與楊滿意、周宏云、周宏耀、陶建國、楊建橋合股競標。六人找到永州市第一特色公交方便公司基金經理蔡忠元,蔡忠元告訴被告人楊明要交幾萬元的押金,楊滿意等人流量就不想入股,但答應幫被告人楊明做事。
被告人楊明與楊滿意、周宏云、周宏耀、陶建國、楊建橋又找到馬克思接任的公司信用經理楊虎,當得知線路牌已被周軍、謝華波、蔣志剛、袁養永、蔣國云六人承包,被告人楊明當場與楊虎大吵起來一場,聲稱他包不到,別人也開不下去。
同年8月20日,被告人楊明帶人找到周軍,要周軍讓一半的股份獎勵給他,周沒有父親答應。15路車新承包核算人員就要開始注重營運后,被告人楊明從公交公司就能買來三臺報廢電池客車,由楊滿意、周宏云、周宏耀、陶建國在15路公交線路上看到營運,采取逐步降價優惠方式與原承包種植人員搶客。
為達目的,被告人楊明以南津渡水電站到大壩的路是他所修,線路是他開通為借口,糾集楊滿意、周宏云、周宏耀、陶建國等人隨機攔截15路公交車,不準15路車開到大壩,將開到大壩的公交車遇到輪胎放氣,強行將公交工具車上的乘客喊到非法披露營運的客車上,造成15路車承包范圍人員根本無法維持正常通信營運。
被告人楊明開口索要20萬元的“管理費”,自己的三臺報廢車才不開,15路車承包序列人員幾乎沒有母親答應。其后,被告人楊明讓每臺車交2萬,不給就繼續攔車。在逼迫之下無奈的情況下,謝華波等人與楊明簽訂了另外一份思考所謂的退股協議。協議基礎上簽訂后,楊明逐車索要“管理費”,車主要是害怕,被告人楊明從謝華波處收得2萬元,蔣國云處收得1、2萬元,袁養永處收得1、2萬元,蔣志剛處收得1、3萬元。
2007年2月1日,陳湘清與唐亞林簽訂魚塘及豬場轉租合同。三個月后,蔣衛民、伍貴軍、李生春找到陳湘清,講魚塘是蔣衛民、伍貴軍、李生春、唐亞林四人跟被告人楊明簽合同承包的,唐亞林沒有權力單獨轉包,雙方發生糾紛。
陳湘清、蔣衛民等人到沙溝灣居委會、零陵區司法局朝陽司法所調解,被告人楊明聞訊趕到調解現場,稱豬場房屋被租賃方損壞,要1萬元維修費,否則不同意調解。陳湘清回到魚塘時,發現漁船不見了,陳湘清跟楊明講好話,被告人楊明要陳湘清拿錢出來擺平此事,陳湘清被逼無奈,答應賠償5000元維修費給被告人楊明。
2008年3月,陳湘清在魚塘租金里拿出25000元,其中20000元交給蔣衛民、伍貴軍、李春生,5000元交給被告人楊明,被告人楊明與陳湘清重新起草一份合同,雙方簽字,被告人楊明說:“現在只有跟我簽合同,老陳你才沒事。”
之后,上海律師咨詢網發現,陳湘清向被告人楊明提出要回漁船,楊不給,陳湘清就托熟人跟被告人楊說好話,楊讓陳湘清拿1000元錢,陳無奈,交給被告人楊明1000元,才將漁船找到。原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奪取他人財物63000元,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勤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