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婚前財產屬于配偶一方,即使在婚姻存續期間也是如此。配偶對財產沒有所有權。你怎么知道財產是婚前財產?松江律師事務所來告訴你怎么做!
一、婚前財產的判斷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問題還是企業無形財產,只要自己合法取得,就依法管理受到國家法律環境保護。在判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到了什么呢?
(一)確定財產是否是婚前財產的關鍵是在婚前取得。財產權利是婚前取得的,婚后實際占有的,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例如,配偶一方婚前接受繼承的,婚后繼承才分割,雖然繼承實際上是婚后取得的,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取得,因此應當確認為配偶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繼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或滅失。離婚時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要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二、怎么可以證明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的目的是減少糾紛的發生,避免雙方在婚姻中發生財產糾紛,導致婚姻危機。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應帶什么材料?
第一,雙方對于當事人需準備進行下列材料:
(1)與約定內容相關的財產權屬證明。比如房產證,沒有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2)雙方企業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進行一般主要包括: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地址等基本個人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地位和屬性。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和處置原則等。一般企業雙方對于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可以進行分析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教師簽字。
(3)個人身份證件。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甚至帶結婚證。
第二,雙方填寫公證申請表。
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公證,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夫妻財產公證雖然是婚前財產,但必須由夫妻雙方親自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勞。委托他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公證處不予辦理。
第三,公證員進行審核。
受理公證員受理公證申請后,公證員應當對財產協議內容上的財產權利證明進行審核,并詢問當事人合同是否被對方欺騙、誤導。調查結束后,雙方要配合公證人完成公證談話記錄,夫妻雙方需在記錄上簽字確認。
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一個具有中國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進行保存于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我們可以有效防止當事人間出現問題糾紛,而且,對于與當事人沒有發生債權債務管理關系的第三人,也是作為一種環境保護。
第四,雙方簽名。
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個人財產安全協議書上進行簽名。
辦完上述手續后,當事人可以憑公證委托書在規定時間領取公證書。
三、什么是約定或者夫妻共同財產制?
約定夫妻財產制是相對于法定財產制的,法定財產制是根據不同的原因進行劃分的。它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財產的所有權、處分以及離婚后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的夫妻財產制度,優于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也稱契約性財產制,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的實施和體現。
四、在婚姻財產制度中可以達成什么協議?
協議內容,《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上述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約定的財產范圍包括婚前婚后取得的各種財產。
五、約定的形式
法律明確發展要求我們采取書面形式。
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即法定夫妻財產制度的相關內容。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六、本協議生效的條件
首先,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實;
其次應符合特別法上的要求,如男女關系雙方進行平等,保護主義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企業權益。約定的內容在第三人知曉時,其對外發展具有中國對抗的效力;否則,無對抗的效力。對內則對夫妻共同處理以及財產的行為問題產生一定約束力。為逃廢債務的虛假約定或協議離婚分割財產安全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教學行為。對債務人非法活動目的的認定,可結合我國夫妻個人財產約定或協議分割的時間、方式、當時社會背景等加以分析考察。
七、論夫妻財產制的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婚姻財產合約的效力包括內部效度和外部效度。
(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內部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內部效力是指夫妻財產約定對婚姻關系當事人的約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夫妻個人財產進行約定企業對外經濟效力。夫妻財產可以約定中國對外工作效力是指夫妻對婚姻家庭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夫妻約定財產的對外發展效力以及如何正確認定,應從債的原理來分析。如果我們約定事先并沒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則該約定時間不能直接對抗債權人。債務人不能以債務人自身內部的約定來變更債的性質。
同樣,經法院判決、調解所確定自己關于我國夫妻共同提高債務的承擔,如事先并沒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也僅是對債務人之間存在關于政府債務市場份額的確認,僅對當事人是否具有重要法律的約束力,不能及時變更夫妻共同之債的性質。為此,《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問題關系存續期間學習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完成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文化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面對所有的財產清償。
松江律師事務所注意到,申請優先權。婚姻法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度和約定財產制度兩種,約定財產制度在適用上優先于法定財產制度。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只有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或者撤銷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財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