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根據法定的程序,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公證。下面松江律師用三個案例,讓各位讀者更清楚的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歡迎閱讀。
案例1:張先生的父母生前在銀行開設了多個銀行賬戶。父母去世后,張先生一家人帶著父母的銀行卡離開銀行柜臺存款,但卻不知道銀行卡密碼,銀行人員告訴張先生,他需求先向公證處請求辦理繼承權公證書,拿著公證書才能來登記密碼并取款。
律師解讀:
張先生父母的銀行取款在父母去世后應該作為父母的遺產處置,在張先生及其家人不知道銀行賬戶密碼而又想要掏出銀行賬戶內的存款時,根據人民銀行的規定,需要到公證處辦理相應的繼承權公證。
案例2:黃先生夫妻晚年投資購買了一套房產,以黃先生名義登記產權。黃先生的老婆兩年前去世,當初黃先生想要將這套屋宇轉讓發售,在房管局辦理房產轉讓手續的時間,卻被事情職員告訴其應該先到公證處辦理承繼公證手續,才能進行過戶。黃先生感到很奇怪,房產證明明只有自己的名字,為什么自己卻處置不了,還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
律師解讀:
案例所涉房產置辦時候是在黃先生夫妻關系存續時期,按法律規定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在黃先生的妻子死亡后,房產的另外一半份額應當作為遺產處理,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
案例3:市民萬老師有3個兄弟姐妹,其父母的屋子是他一人出錢購置的。為防止出現紛爭,其父母生前立了遺言并做了遺言公證,房產由萬老師承繼。萬老師的父母接踵去世,處理完父母的后事,萬先生就拿著遺囑公證書到相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原以為遺囑公證的效力最高,拿著它就能順利辦過戶,沒想到,工作人員告訴他,光有遺囑公證不行,還需提供遺囑繼承權公證書。
律師解讀:
案例3中盡管萬老師父母生前立有遺言并經由公證,但遺言公證和承繼公證是分歧的兩個法律關系,遺言是立遺囑人生前的意義表示,承繼是被繼承人(即以前的立遺囑人)去世后辦理的遺產承繼。假如父母在立完萬老師所持有的遺囑后又去做了一份遺囑公證變更原來的遺囑內容,那么可能導致萬先生持有的這份公證遺囑無效,但相關部門無法知曉這種情況是否存在,因此,萬先生應當去公證機構辦理繼承手續確認遺囑的有效性及自己繼承人的身份。
經由過程上述3個案例咱們能夠看出,之所以需求辦理繼承權公證,首要意思在于經由過程公證機構的檢查,確認繼承人法律位置,證實繼承人繼承權的合法性,以及承繼進程和效果是否合法。根據一般的理解,繼承權公正就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死者)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松江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