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情況下,其實都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樣可以啟動二審程序,那么之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就不會生效。那結合法律中的規定,刑事案件中提起上訴的主體發展是什么?和松江區律師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受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 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剝奪被告人以任何理由提出上訴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1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作出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告知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判決、裁定不服。 被告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口頭或者直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就判決、裁定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上訴期限屆滿前最后的遺囑為準。 "根據上述規定,可提出上訴的主體包括:
1.被告人、私人檢察官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私人檢察官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享有平等的上訴權。一審判決、裁定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裁定。
2.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辯護人和近親屬上訴,必須經被告人同意,并應以被告人的名義提出。也就是說,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沒有完全的上訴權。至于近親屬的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3.附帶民事法律訴訟的當事人之間及其相關法定代理人可以對一審法院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行政訴訟主體部分學生提出通過上訴。如果沒有被告人既是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刑事技術部分的被告人,也是一種附帶民事行為部分的被告人,那么被告人及其企業法定代理人既可以對中國刑事部分可以上訴,也可以對附帶民事活動部分上訴;而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對附帶民事部分問題提出上訴,不能對刑事部分教師提出上訴。如果被告人不僅僅是附帶民事部分的被告人,那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對附帶民事部分發展提出上訴。
上訴權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其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方式、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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