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式認為,民法只否定給予者的返還請求權,而所有權仍屬于給予者。也就是說,刑法的財產保護并不局限于對被害人特定所有權的保護,基于法律秩序的多樣性,民法的效力不同于刑法的效力; 如果委托物品因非法原因而給予,不實施侵占罪,是違背健康公民的法律意識的。青浦律師咨詢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日本著名民事法學家谷口知平教授認為,在委托資金的情況下,受托人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因此,根據所有權所在地來解決問題是不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的。在這一點上,它不應以所有權所在地為依據,而是作為一個整體判斷,基于從預防犯罪的目的考慮當事方之間的公平性和制止進一步的非法行為,得出的結論是,在為行賄目的將錢委托給中間人時,應將其確認為要求歸還另一個人的請求。
肯定說脫離規范以國民“法感”等潛意識作為論證依據難免受到強力的質疑,況且民事立法中,不法原因給付時,給付者就已經喪失了請求返還權,無法在私法上得到救濟,“民法上不予保護而刑法上卻居然保護”,國家法秩序產生了矛盾。
折中的觀點另辟蹊徑,在肯定受托人能夠構成侵占罪的同時,對構成犯罪的原因作了不同的解釋。一方面認為,“立足于法律、經濟財產說的立場的時候,不允許得出明顯與民法相矛盾的結論,因此,將不法原因給付物作為侵占罪的對象明顯是不妥當的。在此意義上講,肯定說是不能支持的?!绷硪环矫?,應將“不法給付”與“不法委托”區別開來。
所謂給付,應該是終局性的轉移利益,出于不法目的而“寄托”的,則不屬于給付,因此,寄托物的所有權仍為寄托者所有,受托人非法處分寄托物的,應成立侵占罪。換句話說,不法原因給付物不能成為侵占的對象,但不法原因寄托物卻有請求返還的余地。
雖然寄托本身是不法的,但財物的寄托關系即委托信任關系自身是值得保護的,這一點,和沒有寄托信任關系的不法原因給付是完全不同的。另外,對于不法原因寄托物,認可寄托人具有請求返還的權利,不僅對在未然之中防止實現犯罪目的(行賄)有好處,而且對于防止受托人從不法原因中得利來說,也有必要。
換言之,折中說,既維護了法秩序的統一性,又將不法原因寄托物納入侵占罪的對象范圍。該說關于“給付”與“寄托”的區分理論雖然得到了許多刑法學者的認同,但遺憾的是,民法學界對此不以為然,認為這種區分是否真的具有意義,也是一個問題。
在德國,依據市場占有通說地位的經濟的財產說觀點,作為一個整體的具有中國經濟社會價值的利益既是企業財產,也是一種財產罪所侵害的法益。對于一些不法原因給付的財物,不法取得的財產,都可以發展成為國家財產罪的對象。
換句話說,判斷公司財產罪的法益應該以經濟文化價值可以作為重要標準,具有世界經濟研究價值的利益,無論民事上是否需要具有民法基本權利,都可以自己成為盜竊罪的對象。這種教育觀點是建立在刑法具有存在一定影響獨立性基礎上的。如德國學者分析認為,民法秩序并不等于法秩序,刑法是具有固有的目的與使命的獨立的法律,不能同時根據民法概念學生理解刑法上的法益。
對于我們刑法的解釋工作必須從民法思想中解放出來。因此,即使是對同一時間概念,在刑法上也完全沒有可能做出與民法不同的解釋。刑法的概念必須在充分考慮其刑罰法規的基礎上,直接能夠根據實際生活經驗事實而形成。
美國通過判例和理論研究基本上可以體現的是折中說的這些觀點。典型的觀點是,“基于這樣一個具有特定的目的把錢給他人之間并沒有進行轉移企業所有權,直到最終目的達到了。
例如,在 Graham v、United States 案中,G(一個中國律師)向 V(他的客戶)要錢,說是要賄賂 X(一個國家警察官員)。然而,G為了他自己的私人經濟利益轉移了現金。法院一般認為 G 犯了偷盜罪,直到這筆錢作為一種賄賂給了 X 之前,V都沒有發生轉移支付這筆錢所有權的意思?!?
青浦律師咨詢認為,我國對于臺灣問題刑法相關學者也多持折中說的主要觀點,“基于網絡不法原因而寄托物的情況,確實因委托社會關系管理本身的不法而奮不受法所保護之可能,但是他們無論學生是否需要基于這種不法行為原因,財物的委托信賴法律關系工作本身乃有保護之必要,此與不具有委托信賴合作關系之‘不法原因導致給付物’大異其趣,因此以折中說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