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0日,張無極入職深圳某期貨公司,任職深圳營業部經理。2016年3月24日,公司發展作出《關于楊逍等同志職務進行調整的通知》免去張無極的經理人員職務,調入北京市的經紀管理業務企業總部經濟工作。青浦律師咨詢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內容。
張無極主張公司屬于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對此不予認可,并沒有返回公司正常上班。2016年4月24日至5月4日,張無忌請了10天年假。年假結束后,張無忌沒有回去工作。2016年5月26日,公司以張無極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要求公司管理規定進行打卡考勤、達到十幾天,嚴重違反法律規章政策制度發展為由,解除了需要雙方的勞動服務合同。
仲裁委員會不支持張的仲裁請求,即要求該公司為非法雇傭合同支付賠償金。張無極不服,向法院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以張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沒有違法或者在2016年5月26日不當終止勞動合同為由,認定張在2016年5月4日年假結束后沒有返回深圳市商務部正常工作,構成曠工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法院不支持張的勞動合同,認為非法解雇的賠償不是基于事實或者法律依據。
張無忌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2016年3月24日,該公司解除了張無忌的經理職務,并將其調往北京證券公司總部。張無忌聲稱,公司是單方面換工作的,這一點沒有得到承認。張無忌不接受公司調回北京總部的安排。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與公司協商工作安排時,應返回公司深圳辦事處地址。
但是張無極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要求公司管理規定進行打卡考勤、曠工達到十幾天,嚴重違反相關規章制度,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了需要雙方的勞動服務合同并無違法或不當,張無極主張違法解除中國勞動保險合同的賠償金沒有一個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張無忌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審。重新審理的理由如下:
二審法院判決后我找到了一個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發布的紅頭文件【2016】15號《關于楊逍等通知職務進行調整的通知》,證明自己公司企業違法變更在先,又承諾我不用通過現場人員上班、不算曠工,且強行剝奪了工作環境條件逼迫我無法滿足正常上班,反而以此為借口聲稱違反法律規章政策制度,這是我們公司存在故意以調動員工崗位為手段逼迫我解除勞動生產關系。
法院認定,張某沒有接受公司2016年3月24日《關于工作地點調整的通知》安排,將張某調回北京總部,可以就此與公司協商,但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雙方協商工作安排時,張沒有按照公司的規定及時、曠工10多天,公司的雇傭合同沒有任何不妥之處。二審法院不支持張無忌非法雇傭合同索賠。
(2017)粵民申9587號,為突出問題爭議點,省略了其它企業訴求,要了解社會全貌,請查閱中國裁判文書進行全文!
青浦律師咨詢認為,實務中,很多勞動者因為不同意用人單位做出的崗位或者工作地點的變更決定,往往采用不出勤的方式進行對抗,這種對抗方式風險較大,如果用人單位因此而做出違紀處理,勞動者可能得不償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這一問題提出了有傾向性的意見,以供實踐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