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和施工單位組成聯營集團的,應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性合理確定牽頭實體,聯營集團協議應明確規定聯營集團成員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與施工單位共同簽訂 EPCM 合同,對 EPCM 項目承擔連帶責任。上海律師就來為您回答一下相關的情況。
建造方在應用 EPCM 方法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權。《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總承包方式適用于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
這與先前版本草案中的“ EPCM 方法的裝配式建筑原則”是一致的。鼓勵政府投資項目采用 EPCM 方法。建設項目的范圍、規模、標準和功能要求應該是 EPCM。”這樣更簡單,也更有自主權。這說明有關部門希望通過自身的優勢而不是行政規定來促進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方應同時具備設計和施工資質。《工程總承包企業管理工作辦法》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發展具有與工程建設規模經濟相適應的工程進行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一個單位和施工單位重要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成本管理制度體系和項目質量管理創新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社會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信息工程總承包業績。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鼓勵設計單位申請施工資質。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一級資質、建筑工程一級資質的單位,可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總承包一級資質。鼓勵建設單位申請工程設計資質,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的單位可直接申請相應的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相應規模項目的已完成總承包業績可申報為設計施工業績。
1、在這個行業,具有雙重資格的公司很少。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單位無疑是勘察設計行業的先鋒,但具有建設資質的單位不到一半。其中,業內公認的早期轉型、總承包業績突出的化工石化行業,一些大型勘察設計企業,如中石化工程施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洛陽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成大工程有限公司等沒有施工資質,這也說明施工資質與承建商經營能力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雙重資格要求提高了承建商的門檻。
2、從建設單位角度出發,更傾向于面對一個總承包單位,而非兩家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否則就與傳統模式似乎沒有太大區別。從聯合體相關單位角度而言,聯而不合只會增加很多風險,例如連帶責任問題。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一旦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出現應由聯合體承擔社會責任的問題,業主信息可以進行選擇聯合體中的任何一方或者通過多方承擔重要部分或全部歷史責任。目前,法律法規關于聯合體對業主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是清晰的,但對聯合體中“無辜”的一方是否存在需要政府承擔“連帶責任”規定不清,司法審判實踐中的裁判標準也并未形成統一。
從國際上來看,聯合體總承包經營模式占比也很低。根據中國美國心理咨詢服務機構Zweig White的研究,美國建筑工程市場上聯合體總承包模式的比例只有5%。因此,聯合體模式方面應該學習只是作為一個階段過渡教學模式。
從這些措施的第12條看來,資格似乎已經放開,設計單位可以順利申請建筑資格,建筑企業可以順利申請設計資格,但是這些規定只有與目前設計和建筑行業實施的資格管理措施相一致,才具有可操作性。
當然,根據國家深化改革和 "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 "的要求,行業資質管理的做法遲早要與國際接軌,淡化甚至取消企業資質、加強個人資質管理是大勢所趨。但在行業現狀下,立即放開資質,實現設計施工資質互認,并不符合實際情況。
上海律師提醒大家,如何保證勘察設計企業的施工質量,如何保證施工企業的設計質量,都是很大的風險。因此也需要住宅建設部的解釋和操作細則的頒布。在改革行業資格管理辦法之前,跨行業申請資格還需要滿足現有的要求,即績效、人員等需要滿足相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