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最后一天,一則重磅消息為建筑設計行業送來了新年“大禮”:歷經兩年時間、兩次征求意見,住建部、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教育設施建設項目信息工程總承包經營管理制度辦法》(以下簡稱“總包管理解決辦法”),并確定于2020年3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上海律師就來為您回答一下相關的情況。
總包管理研究辦法全文28條,條文本身發展沒有太多新的法律相關概念或者通過邏輯需要從我國法律可以適用層面數據進行系統分析解讀,而更多的是對建筑服務行業理念更迭和能力水平提升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教師行業認真努力學習、深刻領會、積極有效應對。
一、綠山畢竟不能覆蓋東面
傳統施工總承包業務的繁榮,是英國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提到的社會分工的效應。傳統的施工總承包業務在精細分工模式下帶來了行業的快速發展,但也存在兩大弊端:一是由于單個項目建設中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等主要環節的分離,主體之間工作相互推諉,責任界限模糊,導致項目建設周期的延遲和投資效益的降低;二是行業方面,我國建筑企業統籌能力差,技術能力弱,在國際建筑市場競爭力弱。
一方面市場需要能提供一個設計、采購和施工的集合,形成中國建筑文化產品進行全過程服務的企業,以簡化建設工作單位的管理,明確社會責任主體,減少環境設計、采購和施工的交疊,以達到縮短項目經濟建設周期、提高我國工程技術質量和投資效益的目的;另一方面我們國家希望培育學生具有融資、設計、施工和運營維護等綜合分析能力的國際型工程有限公司,推動建筑行業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貿易競爭。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一系列改革措施如火如荼。1984年,工程總承包首次被納入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2005年,原建設部等六部委發布《關于加快建筑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大力推廣工程總承包建設模式。
2014年,住建部批準多個省市開展工程總承包試點。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再次提出“加快推進工程總承包”,并將其作為建筑業改革發展的重點之一。
2017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建筑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強調要“培育一批管理技術先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直到現在,總承包管理辦法已經頒布實施,國家政策層面已經呈現出“要來的雨全是風”的趨勢。
二、回流攪動著巨大的積雪
什么是“總承包”?《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三條對此有明確定義:“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商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階段進行總承包,并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雖然傳統的施工合同模式不會從市場上消失,但在“全能”時代,一旦 EPCM 企業培育成熟,普通施工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將處于劣勢,并最終被取代,這并不遙遠。那么,全包管理方式對傳統施工企業的理念和能力有何影響?
三、對定價模式的影響:從工程量清單到總額。
總包管理工作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進行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通過投資活動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建立合理分析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及時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傳統建筑施工總承包經營模式下,主要研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固定單價;而工程總承包發展模式設計主要內容采用總價合同。
這兩種定價模式下雙方承擔的價格風險大不相同: 在綜合單價模式下,施工企業除了實際結算工程量外,還有一系列方法要求施工單位提高合同價格,其結果往往是預算超支、結算超預算的情況,受到外界的批評,“低標高價索賠”已成為施工企業的主要盈利方式。
上海律師認為,總包合同模式下,總承包管理辦法規定了五類風險屬于施工單位(具體為: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相對于投標時基期貨價格的波動幅度超出合同范圍的部分;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不可預測的地質條件引起的工程造價和工期的變化;建設單位引起的工程造價和工期的變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其他風險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通過索賠提高合同價格的途徑基本被堵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