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言論是否可以構成煽動性犯罪,除了外在表現形式發展是否屬于煽動以外,更重要的取決于煽動的內容。在我看來,煽動行為能力構成一個犯罪,需要我們具備以下三個企業核心的要素。青浦律師咨詢告訴您相關的情況。
首先,犯罪者煽動非法行為,也就是說,犯罪者必須通過煽動某一行為,促使未具體說明或多數人提出實施該非法行為的決議,或者刺激或鼓勵他人實施或正在實施的非法行為。例如,煽動進行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權力的非法行為,或直接煽動武裝部隊成員逃離武裝部隊,都是非法的。
其次,存在明顯而迫在眉睫的煽動危險。發表言論的行為不足以構成煽動,只有在存在明顯和迫在眉睫的煽動危險時才構成犯罪。一方面,煽動必須是一種鼓勵性和激勵性的言論,僅僅描述事實的言論不能被視為煽動,即使這些言論可能引起他人的非法行為。另一方面,犯罪行為是一種具有侵害法益迫在眉睫的危險性的行為。由于煽動恰恰是《刑法典》各分條規定的執行行為,因此,煽動必然會使受煽動者面臨犯下非法行為的迫在眉睫的危險。
第三,行為人具有故意和非法目的。我國刑法規定的煽動罪只能是故意犯。不僅如此,由于言論自由具有憲法價值,當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就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時,不應作為犯罪予以處罰。
下面以聚眾擾亂中國社會經濟秩序罪來分析作為一個企業案件。《刑法》第290條第1款規定:“聚眾擾亂我國社會發展秩序,情節更加嚴重,致使管理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人員無法及時進行,造成影響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學生積極主動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教育權利。”
聚眾,既包括我們首要分子糾集多人于一定時間地點,而成為人們可以選擇從事共同擾亂市場行為的一群人的情形,也包括首要分子充分利用自己已經開始聚集的多人從事共同擾亂行為的情形。擾亂,是指造成信息社會主義秩序的混亂與社會文化心理的不安,具體表現為使社會生活秩序的有序性變為無序性,使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性變為動亂性,使社會環境秩序的連續性變為間斷性。
顯然,煽動他人從事法律不禁止的行為,不能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認定存在明顯的偏差。例如,今年年初,被告A對某地出租車經營重組計劃不滿意,為了防止出租車經營重組,他寫了有關出租車罷工和罷工的短信,發給部分出租車司機。
煽動出租車司機罷工和罷工。造成某地區出租車停駛8天后的后果,給居民出行帶來不便。法院認為,被告阿群自己發送了煽動罷工和罷工的短信,出租車司機收到短信后想轉發短信,并積極回應罷工和罷工。造成出租車停駛八天、公共交通失靈、隱性社會效益損失嚴重、社會影響嚴重的嚴重后果。
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要件,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處一年有期徒刑。然而,這句話并不恰當。
首先,憲法確實沒有規定公民有罷工的權利,但憲法和其他任何法律都沒有禁止罷工。例如,《刑法典》規定了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但沒有規定非法罷工罪。對于普通公民來說,自由不受法律的禁止。煽動罷工的行為根本不是非法的,因此不能成為刑法中的煽動行為。
其次,從客觀上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前提下確立的。換句話說,行為必須采取人的集體狀態的形式。出租車司法罷工沒有聚集,沒有國家集會,當然不能構成聚集人群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
第三類:受憲法保護,不構成犯罪的言論。但要劃定言論可以自由的邊界,就必須明確學習憲法法律規定言論自由的目的何在,或者說憲法環境保護自己言論自由的目的何在。這是我們因為,只有學生明確了憲法保護主義言論自由的目的,才能真正知道言論自由的憲法教育價值,才能最終確定發展什么樣的言論屬于國家憲法保護的言論,因而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這原本是個憲法問題,我對此方面沒有影響研究,但參考國外的相關知識理論與實踐,我認為,我國經濟憲法規定言論自由的核心技術目的是政治性的。
青浦律師咨詢覺得,因為《憲法》是在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后規定言論自由,選舉權是一項重要政治工作權利,這說明隨著我國憲法規定言論自由的核心主要目的是確保公民需要通過分析發表言論參與城市公共安全事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