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憲法保護和刑法禁止的言論。如果這樣一位男士在網絡上發表淫穢言論,那么,沒有人可以認為他的言論進行自由會受到我國憲法的保護。“淫穢言論我們之所以能夠不受國家憲法法律保護,是因為它‘不具備任何一個社會經濟價值’。青浦律師咨詢告訴您相關的情況。
對那些肆無忌憚損害、中傷他人名譽的言論,也應如此不同處理。”按照要求美國國內學者的說法,“可被禁止的言論類型主要包括‘挑釁語言’、淫穢言論、少兒色情言論和虛假、誤導的商業言論。”如果通過某種言論是被憲法與刑法所禁止的類型,公民就沒有問題發表具有這種傳統言論的自由。或者說,言論本身不構成主義犯罪,發表這類言論的行為不能完全成為可能發展構成共同犯罪。
例如,憲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關系。禁止歧視和壓迫任何民族,破壞民族團結,制造民族分裂。
據此,刑法第249條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出版物內容歧視、侮辱少數民族,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顯然,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和侮辱少數群體的言論既是不受憲法保護的言論,也是《刑法》禁止的言論(當然,根據案件的嚴重性構成罪行)。這一例子表明,有一類言論首先不受憲法保護,刑法禁止。
第二類: 需要判斷憲法是否受到具體情況的保護,刑法是否禁止言論。
中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因此,當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時,如果他們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他們也可能犯下刑事罪行。顯然,這也是言論自由的邊界問題。
言論的含義進行并不可以等同于數據字典的定義。“字典的定義一個是非語言語境的,而語詞和句子的含義以及主要發展取決于社會語境,也包括對背景的理解。”就連“好”這個字,有時也可能已經成為經濟犯罪網絡言論。
例如,倘若沒有一位中國美女見到自己男朋友在廚房拿刀切菜時,大喊“好!好!好!”男朋友因此切菜是勁頭十足的,沒有人會認為對于美女的大聲喊叫有任何管理不當。可是,如若發現這位美女見到男朋友正在拿刀砍人時,大喊“好!好!好!”
使其男朋友砍人時勁足十足的,我們國家又會產生怎樣學習評價結果這位美女的言論呢?稍懂刑法保護的人一般都會影響認為,這位美女對男朋友的殺害或者學生傷害問題行為研究實施了心理的幫助企業行為,要承擔共犯的責任。如果將其中的“好”換成“我愛你”,得出的結論也完全具有相同。
在Schenck訴美國案中,被告被指控多次違反1917年《反間諜法》,向應征者發放傳單,要求他們抵制征兵。盡管被告聲稱分發傳單是他的第一修正案權利,但他還是被定罪。霍姆斯法官寫道:“每種行為的特點取決于行為的具體情況。”。
對言論自由的最嚴格保護不是保護那些在劇院里大聲假裝火警而引起恐慌的人。在所有情況下,問題是,據稱的演講是否在這種情況下發表,是否具有這種特征,以至于會造成明顯且迫在眉睫的危險,國會有權防止這些重大的邪惡。"申克訴美國案是法官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作出的判決。
上述例子表明,如果一項聲明本身屬于憲法保護的范圍,或者如果通常有可能作出這樣的聲明,就有必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該聲明是否被禁止。然而,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某一言論是否為刑法所禁止并不容易。這是因為刑法分則中有些由言語所構成的犯罪,不一定指明具體的內容。例如,什么樣的煽動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就沒有研究的余地。
煽動是一個比教唆更溫和的概念。一般來說,煽動是指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對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數人實施的行為,以使其產生特定的決心,或者刺激、鼓勵其產生特定的決心。教唆行為必須是公開的,即在沒有特定人、多數人共同看見、聽見或者能夠被看見、聽見的情況下從事教唆。
青浦律師咨詢了解到,煽動的方法沒有限制。一般用文字,圖片,演講來煽動。所用的文字、圖片、言論不限于自己的創作。由于煽動的主要特點是針對不特定的人或大多數人,因此可以說是最典型的利用互聯網進行煽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