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許多夫妻之間為了能夠保障學生自己企業權益而簽訂財產安全協議,有些約定即使簽字也不一定有效。其中有三類效力受限,哪三類?只有有證據表明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協議,這種協議才有效。下面為您詳細分析介紹。青浦律師咨詢來為您具體講解。
一、三種效力有限的夫妻財產協議
(一)免除撫養子女的義務
現實中,有的夫妻在擬訂婚內財產安全協議時,由于他們其中企業一方不愿要孩子,就想通過協議進行約定誰要孩子誰就承擔自己孩子的一切撫育管理費用。然而,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也是中國父母的法定權利義務,這種教育義務人員不得因任何其他事由免除。此類合同約定的效力,不是一種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這些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起撫育孩子的重擔時,另一方顯然負有經濟共同需要承擔的義務。
(二)免除夫妻間相互扶助社會義務
在夫妻財產協議中,財產屬于對方約定并不意味著任何一方不得承擔家庭生活費用。家庭生活的一些費用是不可預見的,如果協議中沒有商定,顯然應由雙方承擔。更重要的是,每項財產都屬于自己的財產,不能免除夫妻之間的贍養義務,當一方因疾病需要治療時,另一方應積極履行義務。
(三)對外進行債務由一方可以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可以為夫妻確認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夫妻財產協議可以約定一方的對外責任由其承擔。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責任。
二、財產安全協議在離婚時有效嗎?
(一)當事人之間關于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離婚時有效。
(二)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分別或者共同或者部分分別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三)也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
(四)約定應當通過采用書面表達形式。
三、財產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能生效?
(一)公證不是財產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序;
(二)經雙方協商一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協議中可以自己有沒有利害關系發展的人我們作為一個見證人,但這也不是通過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序。
四、男孩用“婚姻契約”來結婚
小米是一個29歲的女人,在她的親戚和朋友眼里,她是一個真正的剩女。2012年初,朋友們把小米介紹給在一家公立機構工作的小梁。這兩個人一見鐘情,很快就相愛了。
相處了4個月,小米發現平時溫柔體貼的梁瀟,在他們發生爭執的時候脾氣特別暴躁。在一次激烈的爭吵后,梁瀟真的打了她。小米從小在家里被慣壞了。他怎么能忍受這種憤怒?他當即提出分手。梁肖看著遠處的女友,感到一陣遺憾。梁瀟發動小米的所有親戚朋友為自己說好話,連小米的媽媽也被梁瀟說服,勸小米再給梁瀟一次機會,但有個前提:要和小米結婚,梁瀟得寫個“結婚保證書”。
準岳母規定,這份“婚姻保證書”里不僅要寫明兩人進行結婚以及以后小亮要對企業小米的生活環境質量管理負責,還要能夠保證學生如果我們以后小亮再動手打小米,小亮就要把自己所有國家財產安全留給小米,凈身出戶。另外,如果他們兩人結婚后小亮有外遇,感情不忠,小亮也要凈身出戶。
為了贏得女友的青睞,小梁起草了一份“婚姻契約”,將岳母寫上條件的要求,并簽署了自己的手印。得到這份“婚姻契約”,加上父母的勸說,小米終于欣然同意了小梁的提議。
五、“婚姻債券”沒有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一般只處理技術已經開始發生的既成事實是合法的或是違法的,對于我們將來發展可能沒有發生的不確定的事情,法律問題無法通過約束。類似協議想要去公證,公證處也不會受理。
據青浦律師咨詢介紹,目前已有相關先例,也有人拿出了已簽署的婚前保證書,但法院最終確認無效。目前,類似的協議在司法界仍有爭議,但法官普遍認為,附有關于未來個人性質的特殊條件的協議一般被認定無效。這里所謂的人身性質,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