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隨著城市化的進程推進,城市周邊的很多農村會遇到征收拆遷。在征收拆遷過程中,遇到的事情也是五花八門,其中就有為了推進征收程序,村委會強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那么,今天青浦律師給大家可以說說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應該注意哪些事。
一、集體土地資源使用權被收回的法律理論依據
第六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原批準的土地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土地使用權:
(一)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土地的;
(二)不根據同意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可以停止學習使用進行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被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給予適當補償。
實踐中,大家可能會遇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收回土地的,并未給予大家合法、合理的補償。此時大家就要注意了,根據法律規定,我們是有權利要求獲得補償款的。
二、有權撤銷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定主體;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最高法院判例法的相關內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撤銷集體土地保有權的主體。與土地征用不同的是,土地所有權并沒有改變集體土地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原土地使用權的批準,只是為了防止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侵害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由村集體申請批準土地使用權,履行法定職能,對收回土地行使監督權。
三、撤銷集體土地保有權的法定程序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以及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召開部分村民進行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這些村民的過半數,或者對于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地代表中國參加,村民工作會議研究所作決定企業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在實踐中,我們可能會發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的村民會議根本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要求,可以說是純粹的形式。 而且,未經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強行收回土地的,是違法的。
青浦律師提醒市民,不論是征地或填海,都不應聽信任何一方的土地保有制度。積極合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