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言是在立遺囑的人身后就見效的,然則立遺囑的人生前是能夠修正本人的遺言的,然則改遺囑需要帶相關的證件,下面青浦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關于遺囑的一些相關容。
公民可以在生前提前立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立有數份遺言,內容相抵牾的,以最初的遺言為準。然則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故若是更改未經公證的遺囑的,只需要再立下遺囑即可。若是需要更改已公證的遺囑,則需要持本人身份證前往公證處更改,或者重新公證新遺囑。
《繼承法》第二十條遺言人能夠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遺言書立后,能夠撤銷和變換,以最初所立的遺言為準。但變更公正遺囑的,需要再通過公證的方式變更,自行變更的,變更無效。
修改后的語言的效能怎么認定
假如遺言變動需求繼承人加入要看是什么遺言。如果是自書遺言的只需要立遺囑人本人變動即可,如果是代書遺囑則需要見證人到場重新見證,如果是公正遺囑后公證的效力最強。無需繼承人到場。
遺言的撤銷或變換,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昭示的撤銷或變換;一種是推定的撤銷或變換。前者是基于被繼承人明確的意義表示而撤銷或變更,后者是基于被繼承人行為而產生的撤銷或變更。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或推定。
昭示撤銷、變換遺言,必須根據《繼承法》劃定的程序和請求來進行。比方,以自書遺言撤銷、變換除公證遺言之外其余方式的遺言時,必須由遺言人親筆謄寫、署名,注來年、月、日;以代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撤銷或變更不發生效力。關于推定撤銷或變更遺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言,內容相抵牾的,以最初的遺言為準。”這就意味著在此以前的語言被撤銷或變換了。當然,最初的遺言必須是正當的遺言,能力產生變換或撤銷以前所立遺囑的法律效力。如果最后所立遺囑不合法,則要對以前所立遺囑進行具體分析。如果其中有公正遺囑,應依最后的公證遺囑處理遺產;如無公證遺囑,則應依其中時間最后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處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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