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區金澤律師講談話函詢是對反映黨員領導干部或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問題線索進行處置的方式之一,是用好第一種形態的重要抓手。談話是指與被反映人談話,要求其說明情況,函詢是指向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單位出具書面函件,要求其說明情況。
一、談話函詢的審批權限
談話函詢應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反映同級黨委管理的正職領導干部的問題線索應報單位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反映同級黨委管理的副職領導干部和其他人員的問題線索應報黨委紀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二、如何開展談話函詢
(一)談話
1、實施談話要確保安全,選擇適當的談話場所,制定談話方案和安全預案,并按程序報批;
2、談話人員不少于2人,過程中佩戴黨徽,并做好談話記錄,談話記錄需要談話人、被談話人簽名;
3、經談話發現反映問題屬實的,應要求被談話人提供書面認識,作出深刻檢查,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本人簽名并由相關領導簽字。問題失實不再提供書面材料;
4、與副職領導干部或其他人員的談話,可以委托其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此時,承辦部門應當制作《委托談話通知書》、委托談話方案,受委托黨委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在收到通知書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談話,受委托單位紀檢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參加談話,談話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應將談話記錄、談話情況反饋單等材料報送承辦部門;
5、青浦區金澤律師如談話發現問題較為嚴重,或被談話人提供了其他較為具體的違紀違法行為證明,應及時上報領導,適時開展初步核實工作。
(二)函詢
1、實施函詢,應制作《函詢通知書》,附反映問題摘要,送達被函詢人,同時抄送被函詢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和紀檢機構主要負責人;
2、被函詢人應在收到《函詢通知書》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說明,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完成的,應及時書面說明情況;
3、書面說明應有被函詢人親筆書寫或使用打印件,本人逐頁簽名,并經單位黨組織和紀檢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送承辦部門;
4、書面說明應包括對函詢問題作出的說明,對存在問題的認識和檢查,其他需要向組織說明的問題,需要向組織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5、函詢單位的,應有單位黨組織書記和紀檢機構負責人簽字;
6、實施談話或函詢過程中,承辦部門報請主要領導批準,可對被反映人談話函詢的說明情況進行抽查核實;認為被反映人對問題未講清楚,或與抽查結果不相符的,可以要求被反映人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和書面說明或者再次談話、函詢,一般談話函詢不應超過2次;
7、函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線索,按照問題線索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三、談話函詢后的處理
談話函詢工作應在談話結束或收到函詢回復1個月內辦結,撰寫辦結報告,青浦區金澤律師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1、經談話反映問題失實的,經紀檢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應口頭反饋被談話人,并做好書面工作記錄。經函詢反映問題失實或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提出予以了結的書面反饋建議,報紀檢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在15個工作日內函告被反映人,并抄送簽字人。
2、存在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進行提醒的,提出提醒談話、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意見,并做好提醒談話記錄或書面記錄。
3、反映問題屬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經紀檢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提出組織調整、組織處理、誡勉等建議,并按相關規定執行。
4、反映問題屬實,涉嫌違紀、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問題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或被反映人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提出初步核實建議,經紀檢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開展初核工作。
5、對誣告陷害者,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查處。
被談話函詢的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談話函詢問題進行說明,并講清組織予以采信了結的情況;存在違紀問題的,應當進行自我批評,作出檢討。談話函詢相關材料應歸入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檔案。
嚴格執行保密紀律,控制談話函詢知悉范圍和時間等事項,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復制相關問題線索和有關資料,嚴禁泄露有關工作情況,對違反紀律的承辦人員,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談話函詢的適用范圍
采取談話函詢處置問題線索,主要是針對反映問題具有苗頭性、傾向性,或者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法律責任或反映問題可信度不高,內容籠統,難以查證核實的線索;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查清后給予輕處分、批評教育;反映的問題不實而給予澄清的線索;反映問題籠統,多為道聽途說或者主觀臆測,難以查證核實的線索;反映的問題簡單、明確,易于通過談話函詢了解掌握的線索。
(一)涉及以下線索內容的,一般應實施談話:
1、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工作作風專斷或在領導班子中無原則糾紛的;
3、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工作損失的;
4、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
5、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的;
6、涉法涉訴工作中履職不盡責的;
7、違反廉潔自律規定,但情節輕微的;
8、紀律松弛、監管不力,對身邊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
9、在巡視巡察、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
10、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責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的;
11、其他認為需要實施談話的。
(二)涉及以下線索內容的,一般實施函詢:
1、反映內容籠統,無具體事實的;
2、反映單位問題,或與單位履職行為相關的;
3、反映不正當男女關系類的問題;
4、時間久遠,涉及數據資料難以查證,難以調取相關資料才能說明問題的;
5、反映離退休人員輕微違紀行為的;
6、其他認為需要實施函詢的。
提出函詢處置意見的,一般應由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紀檢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背書。上海市青浦區職務犯罪律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