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根據寶安區教育局下發的《寶安區民辦幼兒園轉型工作指引》轉型為公辦幼兒園,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在幼兒園“清理勞動關系”過程中,幼兒園多次明確通知員工簽訂轉型后的勞動合同,在員工未予表示同意的情況下,足以視為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青浦區金澤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幼兒園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基本案情: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6民初25185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決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某幼兒園(下稱X幼兒園)向高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60700.51元。
裁判要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因X幼兒園根據寶安區教育局下發的《寶安區民辦幼兒園轉型工作指引》轉型為公辦幼兒園,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在X幼兒園“清理勞動關系”過程中,X幼兒園多次明確通知高某簽訂轉型后的勞動合同,在高某未予表示同意的情況下,足以視為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青浦區金澤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X幼兒園應當向高某支付經濟補償金。上海勞動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