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在北京某城區開辦了某教育培訓機構,一開始招生尚可。運營一段時間后,李某發現雖然生源可以,但因為所在地段租金費用很高,再加上老師等運營成本較大,導致入不敷出。于是,李某在沒有提前通知學生及家長的情況下,將機構搬至某郊區繼續運營,僅在原經營場所張貼了搬家通知,并留下用于進一步溝通的聯系電話。
此案影響到了幾十名學生及家長,涉案金額近百萬。學生家長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將李某刑事拘留。
【處理結果】
檢察院采納了律師的意見,作出不批捕逮捕決定,嫌疑人取保候審。
【律師解讀】
李某家屬委托專業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筆者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了嫌疑人。當時,嫌疑人非常絕望,情緒很低落,會見過程中,數次聲淚俱下。經了解得知,同監室待的時間長的人都說,這樣的涉眾案件,辦案機關有壓力,提前釋放的可能性幾乎為零。而且此案定詐騙問題不大,涉案金額又特別巨大,得判十年以上。
筆者在向其詳細了解案件細節后,認為辦案機關定性錯誤,嫌疑人屬于經營失敗后產生的經濟糾紛,而不屬于惡意的合同詐騙行為,不能因為涉及人數較多,社會影響大,就以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 筆者為嫌疑人做了專業的法律分析,剖析了其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講解了此案在定性上辯護空間很大,緩解了其焦慮情緒,為其重新樹立了信心。
筆者進行了具體的法律法規和案例檢索,并在團隊研討的基礎上撰寫了律師意見書遞交給偵查機關。同時,向檢察院遞交了不批捕律師意見書,并多次就案件的定性問題與承辦人進行深入交流,嫌疑人最終被取保。
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上海專業取保律師:法律風險無處不在,處理合同糾紛應心存敬畏,要有負責的態度,不能任性為之。本案嫌疑人遭受牢獄之苦,與其法律風險意識淡薄,不負責任的態度有直接的關系。即使經營困難,也應該與學生家長充分溝通協商,而不應一走了之。好在,嫌疑人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惡意,一直從事培訓行業進行實體經營,也不存在主體、資質文件方面的虛假情況。最關鍵的,雖然突然搬走,但是留了溝通電話,且在郊區承租了辦公場所繼續經營,并未逃匿 ,使得本案客觀上存在一定的辯護空間,但最終出罪也實屬驚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