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用公款是極可能造成大眾好處受損的,這不僅是小我私家道德教養不敷,還是對法令的漠視。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移用公款罪量刑標準有哪些規定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移用公款罪量刑規范有哪些劃定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緊張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調用公款數額偉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許無期徒刑。調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布施款物歸小我私家應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貪污行賄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訊委員會第1680次集會、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條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應用,舉行非法舉止,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該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劃定以調用公款罪追查刑事義務;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劃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調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調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布施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調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余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應用,舉行營利舉止或許跨越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劃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劃定的“數額偉大”。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調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調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布施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調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余嚴重的情節。
緩刑題目: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對貪污、行賄、調用公款犯法分子依法精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1996年6月26日)規定,對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適用緩刑:
(1)犯法行動使國度、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改過體現的;
(3)犯法念頭、手法等情節惡劣,或將贓款用于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于配合犯法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法行動受過行政懲罰或刑事處罰的;
(6)犯法觸及的財物屬于特定款物,情節嚴重的。
二、調用公款與拆借資金的認定
拆借資金與調用公款,作為兩種對公款的措置體式格局,在認定兩者的界限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概念上的差別。前者是指銀行或企業之間互相融通短時間資金的一種假貨的行動體式格局,是一種正當行為;而后者是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為,它侵犯了公共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2、行動體式格局上的差別。前者是建立在兩邊被迫的基礎上,是經有權歸還的人批準,并經由過程正當手續,如拆借和談、存款合同,這是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債權關系;而后者是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公款挪用,使國家或集體對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為上的隱蔽性和手段上的違法性。
3、從社會危害性上看。前者是一種融通資金的行動,它為解決公司、企業出產、流暢資金暫時欠缺起踴躍感化。如違背無關劃定則是一種違規違紀行動;而后者侵犯了大眾財富所有權中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干擾和破壞了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
4、對那些以拆借資金為名,回避信貸范圍操縱和監視軌制的非法拆借行動,情節緊張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應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5、認定拆借行動是不是正當,是不是組成調用公款罪,既要依據國度無關拆借行動的金融法令、法例、劃定,也要依據本法第185條、第272條和本條劃定舉行肯定。此中,《中華國民共和國貿易銀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46條劃定:“同行拆借,應該遵照中國國民銀行劃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拆出資金限于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于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這一規定,是認定銀行間拆借資金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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