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執行“例行貸款”和向被害人支付本金,對被害人的損失賠償如有余額,應當依法沒收。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道路借貸”罪涉及的財產應區分行為人的財產和被害人的財產,并在刑法中予以不同的評價。
“設置貸款”罪所涉及的財產不僅包括被害人的法定財產,還包括行為人為“設置貸款”罪投入的財產。 應當堅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行為人為實施“道路借貸”罪而投入的財產屬于犯罪使用的財產,不應當予以保護。 否則,就存在助長“公路借貸”犯罪活動的問題。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財產,應當追回或者責令返還賠償;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沒收用于犯罪的違禁物品和個人財產。” 沒收的財物、罰款,上繳國庫,國家不得挪用、處分。
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例行貸款”非法取得的財產,應當追繳或者責令返還,并及時歸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有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執行“例行貸款”和向被害人支付本金,對被害人的損失賠償如有余額,應當依法沒收。在這里,通過區分犯罪人和受害人的財產,這些觀點采取了不同的立場。對于犯罪人的財產,應否定犯罪人的違法屬性,對于被害人的財產,應肯定犯罪人的法律屬性。特別是,如果受害人的主要賠償金有剩余,應予以沒收,這反映了保護受害人財產的優先權和受害人權利為本的思想,將受到歡迎。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所有權人有權收回物權處分人轉讓給受讓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原則,也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為配合這一規定,《意見》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非法取得的財物清償債務、轉移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非法取得的財物而收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取得非法取得的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清償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非法取得的財物;
(四)依法應當追回的其他情形。這一規定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其非法所得轉移給第三人,應當依法予以追繳的情形,有利于保護財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套路貸”犯罪與黑惡社會勢力進行犯罪的關系管理問題。
根據《反犯罪反邪教指導意見》第二十條規定,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貸款協議”、“讓資金通過賬戶流動”、“肆意識別違約”、“將文件轉移至賬戶余額”、“虛假訴訟”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財產,或者利用暴力或威脅強制建立債權,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欺詐、欺詐、欺詐 強迫買賣、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及其他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
雖然沒有具體提到“日常貸款”犯罪,但已經表明,有關部門對“日常貸款”犯罪的認識已經提高到了打擊犯罪的高度。 事實上,從最近調查的案件來看,一定數量的“日常貸款”犯罪與邪惡勢力犯罪密切相關。 一些“常規貸款”犯罪集團甚至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所有特征(如專門針對穆家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常規貸款”犯罪活動)。
但是,并非所有的“常規貸款”犯罪都是犯罪,許多“常規貸款”犯罪,特別是網絡平臺上的“常規貸款”犯罪,仍處于“常規貸款”階段。 其非法收債主要利用語言、圖像或視頻進行威脅,是“非接觸”、暴力或暴力威脅、作惡、欺凌百姓的特點并不明顯。 因此,把“常規貸款”犯罪全部認定為邪惡勢力犯罪顯然是不恰當的。 要從嚴懲治邪惡勢力犯罪和“常規借貸”犯罪,必須明確“常規借貸”犯罪與惡勢力犯罪的關系。
對此,《意見》明確提出,對符合認定邪惡勢力標準的“常態化貸款”犯罪組織,應組織黑社會性質、邪惡勢力性質或邪惡勢力犯罪集團進行調查、起訴、審判. 該規定明確了“日常借貸”罪與邪惡勢力罪的交叉關系,維護了罪刑法定的地位,避免了人為降級和人為抹殺。 即,為了完成任務而不分青紅皂白地將所有“常規借貸”犯罪認定為惡勢力犯罪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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