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犯罪所侵犯的合法企業權益方面具有一定復雜性,對其宜根據“套路”和“索債”行為所符合的具體實施犯罪的構成一個要件適用范圍不同的罪名予以分析評價。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套路貸是近年來新出現的非法占有和侵犯財產罪。是傳統高利貸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結合的升級版。這種模式不同于民間借貸或高利貸,是主觀上的非法占有和客觀上的騙錢討債的伎倆的結合。
這些常見的套路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民間借貸假象,誘導或強迫受害人簽訂“借出”或“出借”、“抵押”、“擔保”等變相的相關協議;使資金出賬、流水等虛假支付事實;故意制造違約,任意認定違約,或者毀滅還款證據;惡意高額貸款金額;最后通過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暴力、威脅等手段,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意見》明確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利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認定為“套路貸”。
“常規貸款”犯罪侵害的合法權益類型較為復雜。 由于其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的財產,必然會侵犯他人的財產權。 然而,為了達到非法占用他人財產目的,行為人所采取的手段的行為很可能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如受害人的名譽權)、公共秩序、司法秩序,甚至市場秩序和財務管理秩序。 因此,就犯罪的性質而言,應當考慮“常規”行為和“收債”行為所符合的犯罪的具體構成要件,結合非法占有罪的核心特征和手段行為的特征,分別對刑法進行評價。
“例行公事”行為是指通過一系列偽裝手段侵犯虛擬的高債權,犯罪分子所攫取的債權沒有被兌現,即財產利益。 由于犯罪分子使用的“例行公事”明顯具有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的特點,因此屬于詐騙罪中的欺詐行為。 債務催收行為可以根據行為的性質單獨進行調查。 就索取債務的暴力行為而言,根據不同的行為方式,可以構成搶劫、敲詐勒索、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鬧事罪。 就虛假訴訟中的索償行為而言,行為人以虛假訴訟的方式,借助司法力量侵占被害人財產的行為,可以構成三角詐騙罪。
認為“日常借貸”犯罪的特點是捏造事實,隱瞞事實,詐騙被害人財物,因此詐騙罪通常被定罪處罰。這可以說是把握“日常借貸”犯罪中“日常借貸”行為的關鍵,牢牢把握“日常借貸”犯罪的總體性質,是值得充分認識的。同時,《意見》指出,在實施“日常借貸”犯罪過程中,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區分不同情節,按照刑法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對多種犯罪一并處罰或者加重處罰。這符合“債務請求權”階段不同犯罪構成要件的可能性特點,也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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