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自用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挪用大量公款牟利的行為。 挪用大量公款,三個月以上未歸還的。挪用公款罪有許多不同的情形,對此你有哪些了解呢?來和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挪用企業公款的幾種不同情形
挪用公款自用從事非法活動。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立法的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挪用公款自用: (一)為自己、親屬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公款的;以個人名義為其他單位使用公款的;(二)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為其他單位使用公款謀取個人利益的。 這里的非法活動包括犯罪活動和非犯罪活動。 需要說明的是,挪用公款是個人使用的,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挪用公款是私人公司或者企業使用的,是個人使用。
二、挪用公款數額存在較大、進行營利組織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根據國家最高人民對于法院工作有關中國司法解釋:
(一)挪用公款數額存在較大,歸個人信息進行一個營利組織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需要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學生或者自己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根據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通過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商業銀行、用于社會集資、購買中國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問題進行相關營利經濟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犯罪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二)挪用公款自用,數額較大,三個月以上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產生利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供個人使用的數額較大,但未辦妥還本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國家或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彌補。 挪用公款數額大,超過三個月,在辦案前全部退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者將公款用于牟利活動、非法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且數額較大且逾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明知是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而挪用公款的,視為挪用公款牟利或者非法活動。
(四)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五)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信息使用的數額作為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可以使用情況進行一些非法經營活動的數額達到標準。
三、不構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據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的方式包括三種,即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或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為歸還的。故行為人挪用公款給國有企事業等單位使用,一般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給個人使用,使用者沒有進行非法活動,并且沒有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一般也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給個人使用,使用者沒有進行非法活動,雖然達到了數額較大標準,但是在三個月以內歸還的,也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一)正確識別“以個人名義”和“以實體名義”
同樣都是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由于“以個人名義”與“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的不同,有可能得出對挪用公款罪有罪與無罪,兩種截然不同的定性。根據有關立法解釋,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構成挪用公款行為;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如果沒有以此謀取個人利益的,應當不屬于挪用公款行為。
(二)正確進行認定可以使用資金挪用公款企業的性質
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罪的重要內容。雖然有關單位挪用公款的立法或司法解釋被認定為“挪用公款個人用途”行為,但其認定范圍十分狹窄,界定十分嚴格。使用挪用公共資金的性質在定罪犯罪人方面起著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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