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銀行卡的案件。上海華漕律師以前分享過很多次。但把銀行卡賣給騙子后。騙子的詐騙收入是通過各種操作獲得的。你聽說過這件事嗎?
案情回顧
林某和鐘某巧合地遇到了吳某,他們專門從別人的銀行賬戶轉賬到海外網絡賭博。即使知道吳某從事非法行為,貪圖利益的林某和鐘某也在吳某的帶領下用身份證辦理了手機卡,綁定了銀行U盾業務。
2021年1月,吳某伙同鐘某(另案處理),林某(另案處理)以人民幣800-1000元/套的價格向他人出售林某、鐘某名下的公司賬戶、銀行卡及相關網銀U盾、公司營業執照、公章、法人章、綁定電話卡等物品,用于電信網絡犯罪活動的資金流轉,吳某收到違法所得3000元。然而,吳某利益熏心的目的并非如此。他下定決心,詐騙者不敢報警,設計以掛失的方式拿回賬戶套取現金。
2021年1月19日,吳某與鐘某同行,林某補辦了林某的U盾,將林某提供給他人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對公賬戶中的7萬元犯罪所得全部取出,隨后與鐘某、林某平分。隨著詐騙受害者陸續報警,事件曝光。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產,數額巨大的行為構成盜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吳犯了幾個罪,應該數罪并罰。吳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的,在法庭上自愿供認,可以從輕處罰。吳非法所得的一切財產應當追回或者責令退還。
本案中,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萬元;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追回吳某違法所得7.3萬元,上繳國庫。林某與鐘某另案處理。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條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上海華漕律師提醒
隨著通信、金融、互聯網行業實名制政策的實施,為了避免公安機關的調查,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時,需要以他人身份注冊各種網絡詐騙背心。詐騙成功后,犯罪分子還需要借用他人的銀行卡接收、轉移和提取資金。
因此,請注意您的信息安全,不得出租、出售、出借您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或支付賬戶(微信、支付寶等)。否則,不僅銀行賬戶非柜臺業務將在5年內暫停,支付賬戶的所有業務也將在個人信用調查中留下污點。更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租、出售、出借賬戶時,可能成為電信詐騙、開設網絡賭場等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