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是一個典型事件,案例中員工的做法值得所有勞動者學習。通過法院的判決,我們也可以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調動勞動者的崗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同時具有合理性。普陀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是調動崗位是基于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或者勞動者個人能力、工作態度等因素所致;二是轉崗后工人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同;第三,崗位調動不帶有侮辱性和懲罰性;第四,轉崗不會增加工人的人工成本。
此外,當員工個人認為自己公司進行惡意調崗,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項“未按照企業勞動合同約定提供一個勞動教育條件”為依據的,因此可按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市場經濟發展補償,但不能滿足要求我國經濟賠償金,因為賠償金是公司管理作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才可以設計要求的。下面就來一起努力學習能力這個問題案例吧。
阿諾德 · 陳于2006年12月14日加入華南天地公司,擔任信息管理中心主任。雇傭合同簽訂前12個月的平均月薪為20,205元。
2019年6月,公司將陳家諾職務從總監進行降級為普通企業員工,將陳家諾的辦公工作地點從辦公室調整到8樓樓梯以及大廳的前臺用戶位置,調崗后的待遇可以保持一個不變。
陳啟宗表示,調職的真正原因是公司未能與他就終止勞動關系達成共識,因此公司將他調到八樓接待處工作,取消他的打印機特權,搬走他的辦公電腦,拒絕根據他們的事實行為提供工作條件。
公司認為這是公司正常的用工行為。陳佳諾績效考核結果較差的公司曾因優化調整的需要,與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就補償進行協商,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公司為了工作方便,把他調到了8樓前臺。陳佳諾已經不在9樓上班了。
之所以取消他9樓的打印機權限,是因為8樓也有打印機,他調到8樓前臺后,有抵觸情緒。公司怕陳佳諾泄密,把他辦公室的電腦搬走了,于是在8樓重新安排了一臺新電腦供他使用。OA系統仍由他們使用,他們可以正常參加工作,因此不存在剝奪他們工作條件的事實。
2019年6月14日,陳家諾通過中國郵政物流快遞的方式向公司郵寄了一份《關于發展要求進行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律師函》。通知管理公司其將于2019年6月17日交還門禁卡和其他相關資料后,不再回公司企業上班,要求我們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
雙方發生勞動爭議。陳振聰申請仲裁,并下令該公司支付527,930元人民幣的非法雇傭合同賠償金。仲裁委員會判給該公司262,665美元的經濟補償,以補償阿諾德 · 陳的雇傭合同。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公司調崗行為可以明顯發展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陳家諾解除勞動服務合同可獲得國家經濟進行補償。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單方對勞動者之間進行調崗,應當更加符合現在以下兩個條件,同時我們應當具備合理性:第一,調崗是基于中國企業的生產管理經營發展需要或因勞動者個人學習能力、工作人員態度等因素影響導致;第二,調崗后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與原崗位基本情況相當;第三,調崗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第四,調崗不會增大勞動者的勞動時間成本。
公司將陳冠希從資訊管理主任降級為普通職位,并將他從辦公室調到八樓樓梯井的前臺,雖然陳冠希的賠償金沒有變化,但轉移職務行為顯然是一種侮辱和懲罰。因此,該公司違反了法律,改變了陳德霖的立場。
陳佳諾將《索賠律師函》郵寄給公司,告知公司將于2019年6月17日歸還門禁卡等資料,不再回公司上班。該行為應視為陳佳諾有意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判決結果: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陳家諾陳家諾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62665元。該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普陀律師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均因陳嘉誠于2019年6月17日以上述理由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陳嘉誠正常工作至2019年6月17日。據法院查明,該公司曾非法轉讓阿諾陳,阿諾陳向該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