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精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國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國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處仲裁法》《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聯系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普陀區律師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根據如下情況分手處置:
(一)經審查覺得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該告訴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
(二)經審查覺得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該告訴當事人請求仲裁,并將檢察看法書面關照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第二條仲裁裁決的范例以仲裁裁決書肯定為準。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結局裁決或非結局裁決,用人單位不平該仲裁裁決向下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覺得該仲裁裁決為非結局裁決的,下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覺得該仲裁裁決為結局裁決的,下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訴用人單位能夠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外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請求撤銷結局裁決的案件,應該構成合議庭休庭審理。經由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中級人民法院能夠構造兩邊當事人調處。殺青調處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當事人在國民調處委員會掌管下僅就給付責任殺青的調處協議,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五條勞動者非因自己緣故緣由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事情,原用人單位未領取經濟賠償,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事情場合、事情崗亭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構造委派或錄用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分開、分立等緣故緣由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聯系關系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秘密協議中商定了競業限定,但未商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賦予勞動者經濟賠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定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人為的30%低于勞動合同執行得最低人為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秘密協議中商定了競業限定和經濟賠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還有商定外,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秘密協議中商定了競業限定和經濟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在競業限定期限內,用人單位要求解除競業限定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定協議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額定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勞動者違背競業限定商定,向用人單位領取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變換勞動合同未接納書面方式,但曾經實踐履行了行動變換的勞動合同跨越超過一個月,且變換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建立了工會構造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前關照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法執行后,因用人單位經營日期屆滿再也不連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獲得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分外行政區、澳門分外行政區和臺灣地域住民未依法獲得失業證件即與本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本國專家證》并獲得《本國專家來華事情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創建用工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第十五條本說明施行前本院公布的無關法律解釋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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