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毒品泛濫的當今社會,我們應該非常小心地與人打交道。我們不應該輕易為陌生人攜帶或收集貨物,特別是當別人提供不正常的獎勵。下面請看普陀律師代理的這起案件。
【案情介紹】
本案被告人梁某某,男,46歲,漢族,廣東省中山市人,平時以經營“黑出租車”為生。
2013年8月21日上午9時許,梁某某進行駕駛粵T130XXX號牌小汽車到中山市部分民眾鎮民眾對于市場車客,遇到新認識的客人“輝仔”(身份信息不詳,在逃),“輝仔”提出給梁某某通過人民幣150元的報酬,要求他到中山市105國道南區城南六路北臺橋路段幫其取回一包普通貨物,梁某某公司于是我們駕車時間來到中國上述工作地點,并取回自己貨物可以返回一個中山市城市民眾鎮,途徑分析中山市105國道板芙四海百貨主要路段時被巡邏的交警盤查后被帶回到了交警管理大隊。同時學生上午10時許,梁某某在交警部門大隊被聞訊趕來的公安刑警抓獲,并當場從梁某某老師身上都是繳獲各種貨物直接一包,經檢驗方法檢出甲基苯丙胺藥物成分,凈重為50.05克。
【法院判決】
案件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明知貨物為毒品,但還進行運輸,數額為五十點零五克,構成運輸毒品。梁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款4萬元。
【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梁是否知道運輸的貨物是毒品。那么我國法律如何規定“知道或不知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依法處理毒品犯罪的意見第二條,對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認識的認定進行了探討。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觀故意中的“知道”,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以下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除非有證據證明他們被欺騙,否則他們可以被視為“應該知道”: 為獲得異常高的或不平等的報酬而攜帶或運輸毒品的人。法院裁定,150美元的懸賞金額不同尋常,而且是在知情的情況下給予的。
【律師提醒】
代他人進行收取貨物管理存在一個很大提高法律環境風險!
在毒品泛濫的當今社會,我們應該非常小心地與人打交道。我們不應該輕易為陌生人攜帶或收集貨物,特別是當別人提供不正常的獎勵。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這樣做,還要及時采取保護措施,錄音錄像,保存證據或傳喚證人,例如附近的保安人員,以確保萬無一失,否則容易落入毒品犯罪的陷阱。
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普陀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