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朱振忠敲詐勒索鷹城集團一案,陳表示聽說過,“這個案件現在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了,我們現在不便給你提供這方面的材料?!标愔魅芜€解釋說,開發商在民眾眼里一直是強勢,民眾是弱勢,但并不都是這回事?!霸谶@個案件中我們是弱勢。我們報案了,肯定是有報案的依據,公安機關不會因為開發商勢力大了,而因此立案。我們也是實事求是,如果他是一個合法的公民或安守本分的人,我們何必要走這條路徑呢?”普陀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對于拆遷戶反映的開發商舉報朱振忠敲詐勒索,目的在恐嚇其他拆遷戶一事,陳主任也予以了否認。他說:“這是一個造福于市民的重點工程,我們在平頂山是一個10多年的大企業了,不會采取恐嚇的手段?!卑不帐『戏适袕]陽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4)廬行初字第00032號原告:安徽省高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稻香樓9號蜀山經濟開發區標準化廠房綜合樓七層,組織機構代碼61030114-2。
法定代表人:王刃,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孫潮群,安徽眾城高昕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陶揚,安徽眾城高昕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合肥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長江中路432號,組織機構代碼78652113-0。法定代表人:朱才群,該局局長。委托代理人:俞勇,該局案件審理科科長。委托代理人:孟超,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安徽省高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程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市國稅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理決定一案,于2014年3月6日向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市國稅稽查局提出管轄權異議,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至本院審理。
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4月14日向市國稅稽查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高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刃及委托代理人孫潮群、陶揚,被告市國稅稽查局的法定代表人朱群及委托代理人俞勇、孟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市國稅稽查局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合國稅稽處(2013)2010號稅務處理決定,認定高程公司于2011年2月至4月取得的上海天極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極公司)開具的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經證實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高程公司申報抵扣的稅款11284、22元依法應予認證抵扣當期轉出進項稅金,故限定高程公司于15日內到市國稅稽查局將稅款11284、22元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進行相關財務調整,同時將調賬情況函告市國稅稽查局,逾期未繳,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市國稅稽查局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以及法律依據: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中環建"虛開銷項匯總及三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證明本案所涉三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
據普陀律師了解,司法報告書、刑事判決書,進一步印證本案所涉三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詢問通知書、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以及送達回證,證明市國稅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