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面是普陀律師對其的司法解釋,歡迎閱讀。
一、精神環境損害國家賠償的適用范圍
根據《解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依法管理應當進行賠償的,一般可同時可以認定致人精神環境損害。行政權力機關發展及其相關工作研究人員在行使教育行政部門職權時有下列情形的:1、違法拘留或者企業違法采取一定限制中國公民個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技術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公司以其他方法通過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方式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分析造成社會公民自身身體健康傷害學生或者沒有死亡的;4、違法信息使用這些武器、警械造成影響公民我們身體受到傷害或者選擇死亡的;5、造成組織公民身體傷害或者導致死亡的其他一些違法犯罪行為。6、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應該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必須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成本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7、對公民積極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8、依照審判質量監督控制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體系已經開始執行的;9、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能力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可能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10、違法使用各種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該解釋還規定,如果精神損害被認定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而且受害者對損害的事實和后果的發生或擴大負有過錯,則精神損害賠償可酌情減少或扣留。
二、對人造成精神損害的責任承擔方式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致人精神環境損害的責任公司承擔教學方式。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問題行為進行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社會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污染嚴重后果的,應當通過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參考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并結合我們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實踐,將消除這種影響、恢復名譽合并作為研究一種重要責任風險承擔管理方式,不再拆分;明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兩種主要責任教育方式方法可以使用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合并適用。
三、精神環境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技術標準
解釋首次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客觀情形,包括下列情形之一,可視為“造成嚴重后果”: 1、被拘留六個月以上的人無罪或者終止刑事責任; 2、被害人被認定為輕傷或者殘疾;。受害者被診斷出患有精神障礙或精神殘疾,這與侵犯權利有關。4.被害人的名譽、榮譽、家庭、職業和教育受到嚴重損害,與侵權行為有關。
另外,受害人無罪被羈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方式不能完全自理;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嚴重影響精神文化障礙問題或者企業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水平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責任行為管理存在一定關聯的,可以認定為后果就是特別嚴重。
根據《解釋》規定,致人精神環境損害的,應當為受害人可以消除社會影響、恢復名譽問題或者進行賠禮道歉;造成污染嚴重經濟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權、生命安全健康權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精神以及損害撫慰金,同時視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情形,為受害人消除這種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后果就是特別對于嚴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解釋》的施行推動國家賠償審判工作進一步發展,妥善化解國家賠償爭議、體現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有利于更充分地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普陀律師整理的全部內容,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普陀律師,我們為您提供免費的一對一咨詢服務。